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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评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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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评价等级划分

5.2.1  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一般分为三级,一级为详细评价,二级为一般性评价,三级为简要评价。

5.2.2  评价范围内有适用于GB 3096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域,以及对噪声有特别限制要求的保护区等敏感目标,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5 dB(A)以上[不含5 dB(A)],或受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时,按一级评价。

5.2.3  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 3096规定的1类、2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3~5 dB(A) [含5 dB(A)],或受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时,按二级评价。

5.2.4  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 3096规定的3类、4类地区,或建设项目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 dB(A)以下[不含3 dB(A)],且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按三级评价。

5.2.5  在确定评价工作等级时,如建设项目符合两个以上级别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级别的评价等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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