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评价范围和基本要求
6.1 评价范围的确定
6.1.1 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依据评价工作等级确定。
6.1.2 对于以固定声源为主的建设项目(如工厂、港口、施工工地、铁路站场等):
a)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建设项目边界向外200 m为评价范围;
b)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c)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 m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6.1.3 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和水运线路等建设项目:
a)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道路中心线外两侧200 m以内为评价范围;
b)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c)如依据建设项目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 m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6.1.4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评价范围应根据飞行量计算到LWECPN为70 dB的区域。
a)满足一级评价的要求,一般以主要航迹离跑道两端各5~12 km、侧向各1~2 km的范围为评价范围;
b)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
6.2 一级评价的基本要求
6.2.1 在工程分析中,给出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主要声源的数量、位置和声源源强,并在标有比例尺的图中标识固定声源的具体位置或流动声源的路线、跑道等位置。在缺少声源源强的相关资料时,应通过类比测量取得,并给出类比测量的条件。
6.2.2 评价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需要实测。对实测结果进行评价,并分析现状声源的构成及其对敏感目标的影响。
6.2.3 噪声预测应覆盖全部敏感目标,给出各敏感目标的预测值及厂界(或场界、边界)噪声值。固定声源评价、机场周围飞机噪声评价、流动声源经过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路段的评价应绘制等声级线图,当敏感目标高于(含)三层建筑时,还应绘制垂直方向的等声级线图。给出建设项目建成后不同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内受影响的人口分布、噪声超标的范围和程度。
6.2.4 当工程预测的不同代表性时段噪声级可能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应分别预测其不同时段的噪声级。
6.2.5 对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评价中提出的不同选址(选线)和建设布局方案,应根据不同方案噪声影响人口的数量和噪声影响的程度进行比选,并从声环境保护角度提出最终的推荐方案。
6.2.6 针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提出噪声防治措施,并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明确防治措施的最终降噪效果和达标分析。
6.3 二级评价的基本要求
6.3.1 在工程分析中,给出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主要声源的数量、位置和声源源强,并在标有比例尺的图中标识固定声源的具体位置或流动声源的路线、跑道等位置。在缺少声源源强的相关资料时,应通过类比测量取得,并给出类比测量的条件。
6.3.2 评价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以实测为主,可适当利用评价范围内已有的声环境质量监测资料,并对声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
6.3.3 噪声预测应覆盖全部敏感目标,给出各敏感目标的预测值及厂界(或场界、边界)噪声值,根据评价需要绘制等声级线图。给出建设项目建成后不同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内受影响的人口分布、噪声超标的范围和程度。
6.3.4 当工程预测的不同代表性时段噪声级可能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应分别预测其不同时段的噪声级。
6.3.5 从声环境保护角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评价中提出的不同选址(选线)和建设布局方案的环境合理性进行分析。
6.3.6 针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提出噪声防治措施,并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给出防治措施的最终降噪效果和达标分析。
6.4 三级评价的基本要求
6.4.1 在工程分析中,给出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主要声源的数量、位置和声源源强,并在标有比例尺的图中标识固定声源的具体位置或流动声源的路线、跑道等位置。在缺少声源源强的相关资料时,应通过类比测量取得,并给出类比测量的条件。
6.4.2 重点调查评价范围内主要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质量现状,可利用评价范围内已有的声环境质量监测资料,若无现状监测资料时应进行实测,并对声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
6.4.3 噪声预测应给出建设项目建成后各敏感目标的预测值及厂界(或场界、边界)噪声值,分析敏感目标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6.4.4 针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提出噪声防治措施,并进行达标分析。
导则-声环境-评价范围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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