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没有细看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尽管曾经从事环境评价审批这一行,但是对于环境评价法中的具体条款的由来,很多时候,自已也是一知半解的,并不十分的清楚,2003版后2018年修订,现行为2...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相关咨询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一、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法律生效日期的问题,即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是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
第三十七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释义]本条是对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特殊规定。 所谓军...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第三十三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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