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须知
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1) 建设单位验收申请文件1份(必须是建设单位的红头文件)。
(2)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报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5份,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2份;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报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5份,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2份;
(4)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报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5份。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十三号令)第五条
三、监督检查规定的主要内容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 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简称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 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 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 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 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消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消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 应措施得到落实。
四、办理时限
在所有申报材料齐备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验收时限为30个工作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 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 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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