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办理须知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三)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二、申报要求
申报范围: 企业;事业;其他组织
申报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 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申报材料
(1)《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许可条件中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材料包括:1、运输工具 ;2、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验收证明;3、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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