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大气、水)办理须知
一、办理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及审批意见;
(2)“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
(3)达标排放监测报告;
(4)申请书。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 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 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3)《湖北省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
(4)《湖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五条 “向水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排放污染物严重的个体经营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 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三、监督检查规定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纳污水体或区域环境功能 区划要求;
(2) 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颁布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是否满足纳污水体或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二十日内不能做出行政许可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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