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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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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

(二)具有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专家审查意见。

(三)必要的附件

1、需办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有营业执照因变更或扩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在已建建筑物内经营,提供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无房产证提供房发票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说明复印件);

3、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规划选址)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预选址意见书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4、投资主管部门已同意的建设项目立项,按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分别报送立项文件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5、建设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复印件。

6、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须报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按照审批权限不属于我局审批申请事项的,不予受理,根据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需要进行预审查的,我局依法进行预审查,并协助建设单位向上级环保部门申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

《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鄂政办[2005]103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三、环评文件审批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2、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环境功能区划。

3、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4、污染物达标排放。

5、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能维持或改善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通过了专家审查并进行了修改。

8、公众参与符合法定程序,群众支持率高。

四、审批时限

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环境影响报告书15-30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7-15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做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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