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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注意的事项

发布于: 2012-12-10 04: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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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 验收 应注意的事项

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 验收 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 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 环境保护 验收 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 环境保护 要求的活动。

一、应收集的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

3、专家评估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5、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6、试生产申请

7、试生产批复

8、试生产期间生产状况及各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说明(企业提供初步报告)

9、竣工 验收 申请

10、竣工 验收 监测报告

二、竣工 验收 中应注意的问题

1、仔细认真核实 验收 材料

首先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专家评估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试生产申请、试生产批复、竣工 验收 申请、竣工 验收 监测报告,注意核实《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竣工 验收 监测报告的提供的主要生产设图示、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对应,是否发生明显变化,发生变化的需仔细核实。

2、进厂核实实际生产工艺

核实《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竣工 验收 监测报告上提供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基本符合要求后,应进厂核实以上情况,确保资料与实际生产一致。

3、工况的核实

根据 验收 规定,在 验收 期间,生产工况应达到设计能力的75%,对于在 验收 期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验收 监测报告提供的监测结果无效,不予以进行 验收

4、污染治理设施的核实

掌握相应的资料和核实工况后,重点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及运行情况的核实,在核实过程中,应该注意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对于无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单位建设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上不是符合要求的或是无资质设计单位或是施工单位设计的或是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是无效的。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核实是否按可行性研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是否能够达到相应的要求。

5、适当的结论

对于现场核实后,比较规范的企业,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和环评批复要求的,可以进行适当的肯定,对于现场平面管理混乱,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和环评批复要求应该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出现场监察记录,责令企业进行现场改正。

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 验收 是以专家意见为参考,环境监察、污染控制等具体业务科室为主的综合决策过程。

三、核实过程出现最常见问题的处理

1、工况不符合 验收 要求。 验收 部门,应立即指出项目不符合 验收 要求,并责令企业在符合工况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验收 监测,重新委托 验收 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2、生产工艺发生改变。对于生产工艺发生改变的项目,应责令企业提交生产工艺发生改变的原因,是否得到环保部门的许可,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而重新报批环评影响评价文件的,应重新报批。

3、污染防治设施与可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污染防治设施发生严重变化的,应重新报批环评影响评价文件,或是提交原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修改说明,并且该说明应该得到 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视为有效,否则应重新处理。

四、 验收 组的组成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编制单位、 验收 专家组、环境监察部门、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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