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项目如何办理环评手续
根据《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三”中“(二)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和《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三、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建设单位主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技术评估和审查结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建设单位主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技术评估和审查结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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