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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二十大典型案例-天津经开区某企业非法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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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开区某企业非法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 9月 20日,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原经开区环保局)对区内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厂区内西北侧草地上有一形状不规则的油渍地面。随后,原经开区环保局会同公安机关共同调查取证,确认了该企业向厂区内草地倾倒废切削液和废矿物油的事实,依法对该企业进行查处,并同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处理。经鉴定评估,超过用地风险筛选值需开展修复的土壤面积约 240平方米,体积约 360立方米,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共计 114.7万元。

(二)磋商结果

2019年 7月 11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经开区环保局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进行磋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双方约定采用氧化技术进行原地异位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包括鉴定评估报告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本案相应支出的鉴定评估费、恢复效果评估费等费用。为确保协议顺利履行,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共同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依据赔偿协议,涉案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需要开展修复的土壤进行修复,并将受污染影响但未超过用地风险筛选值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失 47.5万元缴纳至滨海新区财政非税收入专用账户。目前,土壤修复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开展修复效果评估。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生态环境、公安协同合作,密切

联动、健全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顺利开展。二是证据固定及时,为后续鉴定评估和磋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三是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使其提高认识,促成磋商成功。四是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为促使企业尽快履行协议、完成环境修复提供保障。

(四)专家点评

本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办理操作流程,进行了实践,并探索了需要修复和不需要修复两种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方面,修复费用、评估费用由赔偿义务人自愿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支付。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修复。另一方面,将不需要开展修复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直接给付赔偿权利人。

本案既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又赔偿了不需要开展修复但造成损害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失,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应赔尽赔”要求的典型案例。

(天津大学孙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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