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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思》第十七期:企业渗排废水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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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渗排废水如何处理

整理人:zaa

摘要:某电镀厂厂界外有一空置土坑积满了水,经采样监测,土坑中的水含有电镀企业通常排放的污染物,如六价铬、总铬、铜、镍等,且PH在3左右,土坑周围未见入水口也未发现该电镀厂设置暗管。厂方陈述土坑中的污水为该厂一产车间地面防腐层出现破损后,地上的污水渗漏去土坑的。那么该电镀厂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如果违反,如何处理?

关键词:电镀  污水  渗漏


jmwushy:某一电镀厂,是一间老污染源,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其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异常,但其厂界外靠近厂房的位置有一空置土坑积满了水,土坑周围未见入水口,也未发现电镀厂设置暗管排放污染物。经采样监测,土坑水含有电镀企业通常排放的污染物,如六价铬、总铬、铜、镍等,且PH在3左右。厂方陈述,土坑中的污水是该厂生产车间地面防腐层出现破损后,地上的污水渗漏去到土坑。

请问:厂方的上述行为对照《水污染防治法》是否违法,若违法,应适用哪些法条?

es622135 :我觉得违反了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Zaa:利用无防渗措施坑塘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吧,既然这个水是该厂产生的,那它必须处理,在这些废水处理前,不管里面的水是渗进去的,还是企业排进去的,这个坑就是暂存设施了,个人觉得第八项可能更合适点。关键是否能确定该水是该厂产生的。

wenweijun :楼主兄弟,个人提供不是很成熟的意见。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敬请批评指正!

一、《水污染防治法》36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手头上的法律释义(黄建初主编):“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如含有氰化物、氟化物、酚类化合物、农药等废液,含 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物,如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等,因其危害性较大,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一旦发生泄露不仅会对沟渠、坑塘中的地表水体产生污染,还会渗入地下,进而污染地下水源。因此......这些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运输或者贮存。”

楼主所述的坑内废水,经采样监测,土坑水含有电镀企业通常排放的污染物,如六价铬、总铬、铜、镍等,且PH在3左右。据此,可认为是含有毒有害物的废水。(有毒有害物的相关出处,可见: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第二批,包含了上述污染物。且,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2.1.1、4.2.1.2都有相关规定。)

当事人已承认“生产车间地面防腐层出现破损后,地上的污水渗漏去到土坑”,可以进一步设想,本来生产车间内的所有输送污水的沟渠,要防腐的,但现在出现了破损,污水就流到破损防腐层下的沟渠进行了输送。(比较吻合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输送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情形。)

所以,认定违反36条应该是可以的。用76条第一款第(八)项处罚也可以。(现在,关键还要进一步证实:污水流到破损防腐层下的沟渠)

二、另一方面,〈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楼主所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其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异常”,不能随便下这个结论,因为它就是有污水外流,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从这个角度考虑,可以认定它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用73条处理也可以。

以上,不知对否,欢迎讨论,批评指正。

unite2:《水污染防治法》36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个人有个顾虑“利用”一词是否在强调主观性,如果我是企业主,这样辨称:生产车间地面防腐层出现破损时,企业并不知情,导致部分污水渗漏,后来发现情况后及时修补了该破损(就算以前没补,现在企业方也该立即去补掉),土坑中的废水一直未处理是环保意识不够强,承诺立即处理废水。

这种情况可否用36条处罚。

PS:送上“利用”一词的百度百科解释。详细释义:(1)谓物尽其用;使事物或人发挥效能。(2)犹利器。有效的工具。(3)借助外物以达到某种目的;用手段使人或事物为自己服务。

看这三个解释,如果是失误或者错误导致的渗漏应不属“利用”范畴

jmwushy:我同样顾虑“利用”一词在这个条文中的意思。谢谢。

Zaa:你所顾虑的是主观故意如何认定的问题,从理论上讲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这里我们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

思考:执法过程中需要结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主、客观要素来正确认定违法行为,这样才能保证执法及时合法。

相关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及释义

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利用渗井等排放、倾倒水污染物的规定。

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均无防止渗漏的措施,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废水、污水等,会使污染物在毫无阻碍的情况下排入介质中局部积累或迁入地下水,从而污染地下水、水源和农田,危及人体健康。尤其是当排放的污染物为有毒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等危险废物时,更易危害人体健康。因此本法严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对于这些危害性较大的水污染物,排污方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和排放标准进行处置。

第三十六条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存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规定。

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如含有氰化物、氟化物、酚类化合物、农药等废液,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物,如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等,因其危害性较大,利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一旦泄漏不仅会对沟渠、坑塘中的地表水体产生污染,还会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源。因此,为防止地下水体遭受污染,本条明确规定,禁止利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这些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运输或贮存。

2、故意的认定:

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①认识因素:前者认识到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后者认识到可能发生②意志因素:前者积极追求;后者是放任,无所谓的态度(关键区别)③间接故意没有未完成形态,造成结果就构成违法。


本文转自《绿思》第十七期:环境监察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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