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企业未报批环评是否可以处罚?
整理人:wenweijun
摘要:环保部门对企业开展环保监督管理时,到底如何认定老企业?“老”与“新”之间有明确的分界线吗?本帖的讨论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老企业 环评
环保法规科:80年代的老企业未报批环评,目前因信访举报被查实,能否处罚未批先建?
es622135:因为环评法是02年才开始实施的,对于02年前的企业,我们一般都不会以未报环评或者未验收来处罚,除非是02年后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建设项目项目。对于这类的老企业,我们都是以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者污染物排放超标来进行处罚的。(wenweijun点评: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lwbcsfu:这样的老企业其实很多,有时候部里边的人来看这样的情况,老是指责地方不管到位,天那,真那么好管么?
五溪闲人:老兄,你不要吝啬笔墨,案情未交代清楚,我们怎么去回复?我猜测:80年代的企业如果未批的项目是近期才新建的,我个人认为因该处罚企业,因为环评是项目,不是企业,我们这里经常又一个误区,说某企业未环评,这是不正确的,应该是某企业的某个项目未环评,所以我估计你是80年代建的企业的一个项目未环评,应该罚这家企业
Wenweijun(版主):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但环保部或环保厅从来不会给你一个确切的答案。
我们可以尝试分析一下(请注意各个时间节点):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年3月26日通过并施行)在条条框框上已作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但具体哪类项目编写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当时没有具体的规定。
(注:《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6日出台,也提出要做环评,但只是纲领性的东西。在这里本人不将它作为时间节点。)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1990年6月 国家环境保护局公布)又进一步规定: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施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随后,国家环保总局也在2002年10月13日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对环评提出更具体的要求。(这里不再多述)
在2008年8月15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个4个时间节点,都规定了项目要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只不过,第一、二个节点当中,对哪类项目编写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未作详细规定。
直到第三个时间节点,出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并随后在2002年10月13日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于是环评管理才具体化。
对于项目是否要补办环评,个人意见,可以以第三个时间节点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的施行作为一个参考依据,此前的项目,可认为是老项目,此后的项目,可认为是新项目,对这些“新”项目,应该补办环评。(提醒注意:1998年11月29日之前的项目,只要在1998年11月29日之后稍有改动、稍有扩大建设或技改,可视作“新”项目)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只供参考!!!欢迎讨论,批评指正!
(jmwushy点评:非常全面,同意。)
spiderzhu :国家有些规定是比较模糊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是看地方执法人员的能力与人性了。
geliang1975:版主正确,应该1998年以后限期补办手续吧
vivian1978:终于把时间节点弄明白了,谢谢版主。
es622135:同意“1998年11月29日以后的项目要补办环评”,但我想问一下版主,对这些项目能不能直接用建设项目管理条例28条来处罚呢?或者说是依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说法,责令补办环评和28条分别处罚?
Wenweijun:如果我的分析是成立的,对于“1998年11月29日以后的项目”,可以如你所述的方法处理。
Huanbrs:版主分析的不错!老企业老项目、老企业新项目要分清楚节点!,版主的节点分析我非常赞同。同时加一条,在环评法和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出台以后,查到企业的老项目问题,如果环保局内设管理部门(如污控等)实施过综合整治、限期治理或者限期整改等等,可以认定其有合法环保手续!这样可以解决老企业老项目的手续问题!
lily5488:按照环保部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第四项“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我觉得“未批先建”的行为已经终了且从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起已经超过2年,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来进行处理,因为此违法行为没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jmwushy点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ggj12369:版主分析的透彻,一般的老项目从现在看,大都进行了新、改、扩。很难找出实际意义上的“老项目”。
衢州EPI:通过老项目的技改、扩建来完善企业的环评审批手续
点评:环保法律法规相当多,但未见到有相关条款定义出“老项目”、“新项目”。
如果一个项目,办理了环评审批手续,办理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那么这个项目可以认为“老项目”,这个很好理解,因为竣工验收后,它就由之前的“新”自然而然转变成“旧”了。
但一个上世纪80、90年代的企业,未办理过环评审批,如何认定它“老”?从以上坛友的讨论当中,或许能归结一个比较合理的解决办法。
思考:对一个“老项目”(1998年11月29日之前已建成投产的项目,此后一直未作任何扩建改动)的环境监督管理,不要因为其“老”就忽视对它的环评管理,对于这种项目,笔者认为,应该要求它办理回顾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归入它的档案(备案)。
本文转自《绿思》第十七期:环境监察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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