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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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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10.1项目的合法性分析

10.1.1分析目的

分析项目适用法律法规的符合性,从法律法规角度判断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分析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2、项目规划、选址是否符合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地方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

3、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法律、法规、条例等的相应规定。

10.1.2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本项目主要为主要经营制造搪瓷制品和五金制品生产。根据《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9年版)》等地方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国家有关规定,本项目不属上述制止目录。因此,建设单位的本次扩建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10.1.3项目选址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项目位于中山市三角镇南三公路爱国路段(三角肉联厂后面),项目所在地属于三角镇高平工业区,本项目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地理位置和开发建设条件优越,交通便利,不占用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风景保护区等用地。选址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中山市环境保护规划》、《中山市生态市建设规划》及《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因此,可认为项目选址是符合相关规划的。

10.1.4项目使用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分析

(1)环境空气

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符合性分析

据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中府[1998]51号)“关于颁发《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可知,项目选址位于中山市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对照《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的有关条款可知,项目选址符合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管理规定。

②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2-01-01起实施的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明文规定,“位于二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总上来看,本项目属于建设项目,对应二级排放标准第二时段的限值。

(2)水环境

①水环境敏感点与保护目标

项目选址位于中山市三角镇南三公路爱国路段(三角肉联厂后面),详见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污水处理后排入德生涌。项目的水环境保护目标为纳污河道的水质达到相关标准。

②适用法律法规相关内容节选

本项目厂址所在地水环境保护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实施细则》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中府[2008]96号)

③与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或规定的符合性

项目选址不属于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与《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项目设计方案初步分析,项目的建设符合以上有关法规。


10.2项目的合理性分析

(1)经现场调查,项目的建设不占用农田、水源保护区等用地,在施工期污染处理得当的情况下,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小,同时项目的建设对提升三角镇的整体形象及发展社会经济也有一定的作用。

(2)建设单位如能在本报告中提出环保措施的基础上,采用更先进的管理措施和治理工艺,不断减少废水的排放量,同时确保环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达标排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清洁生产的要求和环保主管部门对所在地区、所在流域、该所属行业的清洁生产要求,并确保外排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对流域总量控制的要求内,努力使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落实各项风险对策、措施,杜绝污染事故,从水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项目的建设符合中山市整体规划以及工业立市、工业强市发展方面。因此,建设项目的选址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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