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类:关于行政处罚办理期限的几个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未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间的期限。《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该规定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冲突。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并非从立案到结案期限为三个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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