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类:是否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均需要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因此,并非所有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均应当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是“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于罚款处罚而言,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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