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类:关于建设项目方面
一是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规定,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己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再依据修正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限期补办手续”的行政命令。建设项目于2016年9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己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具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分别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应当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建设项目验收方面。对于需要配套大气、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含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对于需要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建设单位可向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若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评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中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同时,建设单位应结合《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变化内容进一步核查比对。以上属于重大变动的情形,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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