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点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设施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度: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限值。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超过的限值。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造物(车间等)。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实际边界确定。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构筑物(如车间、工棚等)。露天煤场和干灰场也属于无组织排放源,在预测露天煤场和干灰场的扬尘时,应采用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进行评价。
排气筒高度:指排气筒(或其主体建构筑物)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适用范围:我国现有的标准体系,按照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适用于现有的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及建设项目的环境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指标体系:一是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最高允许浓度;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必须符合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规定:排气筒的高度应当高出200米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下的近距离的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该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若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来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是小于本标准列出来的最大值或最小值时。应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格再严格格50%执行。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符合相应的无组织监控点的限值要求。
监测采样的时间和频次:三项指标均指向任何1H的平均值,采样应时注意:排气筒中的废气采样,应该以连续1H的采样获取均值或是1小时内取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算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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