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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价公众参与中的参与度、满意率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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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众的环境意越来越强,环评审批单位和评价单位也越来越纠结于环境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如何做的问题,本文就如何做好让公众、环评审批单位和评价单位都满意的公众参与调查做相关讨论。

本处讨论不涉及大型及特大型项目。大型及特大型项目公众参与,个人认为,本人无能力讨论,基本上也做不明白,也不能弄清楚该类型的项目究竟对项目是否可行有多大的意义。

先看《环境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条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简要概括如下:因国家鼓励环境评价公众参与,且环境保护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参与公众参与意见,环境评价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过程中,在进行环境评价一次公示(评价受理公告)、二次公示(简本公告)以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且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且要确定一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众满意率,才能做好环境评价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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