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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饮食娱乐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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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饮食娱乐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市饮食娱乐业的环境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饮食项目指酒店、饭店(摊)、美食街(店)、点心店、火锅店等从事饮食服务、产生废气、废水污染的各类项目;所称的娱乐项目指歌舞厅、KTV、迪吧、酒吧等从事娱乐服务、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各类项目。
本细则适用于温州市范围内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饮食娱乐行业实行属地管理和审批原则。温州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省环保厅委托市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温州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第四条  在中心城区和中心镇建成区范围内,新建饮食娱乐项目选址必须符合规划使用功能和环境功能区要求。商品住宅楼内严禁新设置饮食娱乐项目。
未明确具体规划功能的商住楼和商办楼,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为具备规划餐饮功能:具备专用油烟排放烟道,烟道排放口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厨房和住宅相隔一层以上或厨房能够设置高度1.5m以上的隔热层;地面有专用场地用于废水处理并能做到达标排放。
在中心城区和中心镇范围内利用工业用房、仓储库房、交通设施等二产用房要建设饮食娱乐项目的,必须先取得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和相应的建筑安全评估。
第五条  在城中村、城市郊区、农村地区开展饮食娱乐项目的,应选址在独幢的房屋内,并应征得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的同意。
若选址地点不是独幢的房屋,应同时征求相邻15米距离内房屋主人的意见。
在中心城区和中心镇建成区范围内老式落地房屋开展饮食娱乐项目的,可以参照本条执行。
第六条  新建酒店、饭店(摊)、美食街(店)等产生较重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00m2,其厨房净高不应小于3m。
(二)与环境敏感目标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a)独立饮食建筑与住宅建筑主朝向面的间距不应小于9m,次朝向面不应小于6m;
b)裙房内饮食单位与本楼的住宅建筑上下贴邻时,其厨房与住宅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9m。水平距离不到9m的,其厨房与居民住宅相隔一层以上或设置高度在1.5米以上的隔热层;
c)饮食单位的厨房和医院的门诊楼、住院部及学校的教学楼间距不应小于9m。
第七条  酒店、饭店(摊)、美食街(店)等产生较重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项目,油烟必须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饮食企业必须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送排风机的风量、油烟净化设备和专用管道所需的空间须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
(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并通过专用油烟烟道排放,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
a不经过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
b向地面、地下管道排放。
(三)饮食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24m 时,其油烟气排放口高度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
饮食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大于24m 时,其油烟气排放口离地高度不应小于7m,并不得朝向环境敏感目标。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气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例除外)。
第八条  饮食企业污水必须处理达到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
隔油池不应设在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并应便于清运。
饮食企业的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应当由专业的运行维护机构进行定期清晰维护,确保设施运转正常,达标排放。
第九条  歌舞厅、KTV、迪吧、酒吧等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项目应选址在独立的商业用房内,且与周边居民住宅楼等敏感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同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设置产生低频振动的音响装置(俗称低音炮)。
第十条  饮食娱乐项目中央空调冷却塔、中央空调机组、发电机、风机、室外广告设备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应合理设置安装位置,并采取必要的消声隔音措施,噪声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第十一条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产生的废油及其它含油废物(废弃食用油脂)应妥善收集,并由专业处置单位集中处理,不得擅自排放、倾倒。
第十二条  其他污染较轻微的饮食娱乐服务项目,根据其产生的污染情况,应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油烟净化、隔油除渣等措施,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十三条  饮食娱乐项目在项目选址阶段或审批前须予以公示。公示形式为登报(公开发行报纸)、现场公告张贴、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周边有敏感建筑物的项目,必须采取登报(公开发行报纸)或现场公告张贴的方式进行公示。
对于居民反应比较强烈的饮食娱乐项目,环评审批单位可以采取听证的形式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在中心城区和中心镇建成区范围内,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应使用管道煤气、液化气、电、轻油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焦炭、重油等燃料。
第十五条  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饮食服务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中心城区和中心镇的范围,由当地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饮食娱乐行业相关环保规范(标准)的,执行新环保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州市区饮食服务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同时废止。
本细则由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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