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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

发布于: 2012-12-30 07: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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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



一、乳制品加工项目

  1. 乳制品加工项目:日处理原料乳能力200吨以上。
  2. 新建和改(扩)建乳粉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300吨及以上;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100吨及以上。
  3. 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500吨及以上;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200吨及以上。
  4. 改(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300吨及以上;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100吨及以上。

    牦牛乳、水牛乳、山羊乳等地方特色乳制品建设项目不受上述第2、3、4项规定的准入规模限制。

        二、煤炭项目

        1. 新建、改扩建矿井不低于下列规模: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9万吨/年;其他地区30万吨/年。

    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暂停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的土地供应。

    三、钢铁项目
  5. 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项目:必须采用热装热兑工艺,容量为3000KVA及以上。
  6. 锰铁高炉项目:容积为300立方米及以上。
  7. 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项目:容量为12500KVA及以上。
  8. 硅铝铁合金电炉项目:容量为16500 KVA及以上。

    四、有色金属项目
  9. 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
  10.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
  11. 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 :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

    4.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

    5.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

    6.新建电解锰项目: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规模达到1万吨/年;企业总的生产规模达到3万吨/年。

    五、建材项目
  12. 新建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规模必须达到3万吨/年及以上。

    2.玻璃纤维代铂坩埚法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小于7微米的细纱,且产品质量和规格达到国际标准,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年及以上。

    3.新建或改扩建平板玻璃生产线:熔窑规模应在500T/D以上(超薄线除外)。

    六、多晶硅项目
  13. 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达到3000吨/年以上,占地面积6公顷/千吨以下。

    七、纺织项目
  14. 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项目:生产能力2000万米/年及以上。
  15. 毛机织物印染项目:生产能力200万米/年及以上。
  16. 针织或纱线印染项目:生产能力2000吨/年及以上。

    八、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
  17. 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18.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19.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0. 市、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九、商品住宅项目

    1.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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