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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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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全省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严格环境执法,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现就加强全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牢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的理念,以生态省建设为统领,全面提高环境质量监测综合分析能力,提升污染源和放射源监管水平,增强环境预警和应急能力,夯实环境综合监管执法基础,为建设生态湖北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长远规划与近期目标相结合,统筹环境监管重点领域与一般领域,重点解决装备和基础设施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根据轻重缓急和区域差异,明确目标,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扎实有序推进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厘清事权,分级建设。明确政府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职责,省政府重点负责跨地区综合性环境监管职责和监测能力建设,适当兼顾地方需求。各地方政府履行本区域环境保护职责,负责本地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填平补齐,适用适宜。合理确定建设内容与规模,通过“填平补齐”、“提档升级”,充分发挥现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统筹环境监管各领域建设任务,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合力。

(三)工作目标。2017年底前,按照满足“三个说得清”(说得清污染源状况、说得清环境质量现状及其变化趋势、说得清潜在环境风险)的基本要求,重点突出环境监管装备能力建设,基本建成覆盖全省高效运行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全部达标,省市两级核与辐射、宣传教育、信息和固体废物管理等机构基本达标。全面提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快速应急检测能力与科学处置能力。建成覆盖全省的环境信息网络,实现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网上受理、在线办理、全程公开,基本建立“数字环保”体系。到“十三五”末,全省建成科学规范的污染源与总量减排监管体系、全面准确的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考核体系、及时高效的环境预警与应急体系和较为完善的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体系,实现环境监管能力现代化、标准化、信息化。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环境监管基层基础能力建设。实施环境监管机构达标建设工程,对照国家各项建设标准,强化基本和专项监测仪器设备配置,实施环境监测、监察、核与辐射、宣传教育、信息和固体废物管理等机构标准化建设,到“十三五”末,全面达到国家标准,装备水平满足日常监管工作需要。开展环境监测综合分析能力建设,加强监测质量控制,地级以上环境监测站基本具备地表水、空气、土壤全指标分析能力。全面推进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建设省级环境信息资源中心及环境监测空间信息平台等应用系统,实现业务管理信息化、管理信息资源化、信息服务智能化。重视并着力解决基层环境监管业务用房紧缺问题,各地方政府要在建设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业务用房满足环境监管工作需要。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提升日常环境监测及监管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

(二)加强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对现有但不具备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监测能力的48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实施升级改造,在15个空气自动监测空白县(市、区)各新建1座空气自动监测站,全省空气自动监测站达到130座,对县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全天候监测。在长江、汉江干流及其支流和省内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新建93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全省总计建成127个水质自动监测站,重点流域入省及跨市(县)界断面和县级以上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实现水质自动监测。根据区域产业布局和环境敏感要素分布,新建8座核素自动监测站和5座电磁环境自动监测站,对重点地区城市辐射、放射水平实施自动监控。到“十三五”末,所有污染源、危险废物排放源、放射源实现视频在线监控。

(三)加强环境预警与应急能力建设。修订完善《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快建设湖北省环境应急指挥管理系统,完善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应急专家库,建立完善环境应急救援资源调度和应急指挥调度机制,加强应急监测装备建设,提升快速反应和事故现场应急检测能力,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统一指挥,环境应急省市县三级联动。建设1个省级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和14个市级环境空气质量会商中心,实行数据资源共享、空气质量数值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可视化协同会商和信息发布。建设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对全省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全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行在线监管。依托武汉、襄阳、宜昌等地已有危险废物处理机构,建设区域危险废物突发事件救援处置基地,快速监测和安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

(四)加强环境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各地方政府应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和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满足政府环境保护决策和公共环境管理需要。加快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等机构建设,推动省级环保机构进一步完善。着力加强环境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各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人才招录和引进中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具备环保专业技术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优秀人才充实进环保队伍,不断加大培养力度,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环保厅统筹推进全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作,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任务项目化、具体化,并加强指导和督办。各地方政府是本地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具体责任,强化经费保障,确保本地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各项任务按期顺利完成。

(二)加大投入,强化保障。省级财政在安排用于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现有投入水平不变的基础上,从今年起,连续3年每年从省级排污费中安排60%左右资金支持省级负责的环境监管装备能力建设。省级所需运行维护经费统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各地方政府要参照省级做法,统筹和整合本级排污费、重点生态功能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相关生态环保方面的资金,分年筹措安排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本地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各级发改部门要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一定资金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予以支持。各级环保、地税部门要按照《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重点保障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污染防治,不得挤占、挪用或用于平衡预算。

(三)强化考核,严格奖惩。省环保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对各地环保能力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从省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实行“以奖代补”。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等欠发达地区,结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适当倾斜支持。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区,停止次年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目标任务不落实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约谈,直至实施限批。

省环保厅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的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年底向省政府专题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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