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月26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及环境监管执法的系列重要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绿色决定生死”的发展要求,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自查自纠,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201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将纳入本次环境保护大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重点排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等;突出抓好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石化、化工、冶炼、焦化、造纸、酿造、制药、印染、污水处理、制革、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检查。各地要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实行一厂一档。
(二)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及自然保护区保护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重点流域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全面摸清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全方位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整治;全过程实施饮用水水源地、跨界河流交界断面等重点水域水质监测。围绕确保南水北调一库清水永续北送,重点摸清丹江口库区及汉江中下游水系基本情况、水环境质量状况、沿线河道涵闸分布情况和市政排污口情况以及沿岸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情况,重点排查直接向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排放废水的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整改的情况。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结合清理整顿的结果进行处置。
(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
(五)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和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检查督办情况。
三、检查方式
(一)省政府成立省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不发文),负责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各地开展大检查工作。具体对各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情况、各类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园区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隐患整顿情况、涉危涉重及涉气等重点排污单位环境守法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各地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工作成效等进行综合督查。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检查中发展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底前)。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完成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将有关情况、工作方案、联络部门、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于2015年2月底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底前)。
2015年6月底前,各地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处理,并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以市(州)为单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3-11月)。
督查工作贯穿于大检查全过程。省组织对各市、州、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州也要组织对所辖县、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四)总结阶段(12月底前)。
12月份,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环境保护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5日前向省政府报送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省领导小组组长,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安监局、省能源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积极做好大检查的相关工作,并逐步探索建立报告机制,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要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抽查督查工作,将检查督导工作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
(二)加大惩处力度。各地方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综合运用停产限产、查封扣押、按日计罚、行政拘留等手段予以严肃查处。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检查不力、谎报瞒报、履职尽责不到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要进行通报批评、约谈,直至实施限批。
(三)健全污染源监管信息。各地在检查中,要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建立并完善一厂一档(“一厂一档信息统计表”在省环保厅网站自行下载,网址为(http://www.hbepb.gov.cn/wsbs/zlxz/wdbgxz/)环境管理制度。要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武汉、黄石、咸宁、荆州、荆门五个环境监察移动执法试点城市要及时更新移动执法信息。
(四)做好信息公开和调度。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积极做好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境保护大检查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认真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将工作开展情况、典型做法和经验,及时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表格附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调度,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做好协调督促工作;要加强信息收集,及时通报各地的工作进展和典型经验,供各地借鉴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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