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声环境影响评价
9.1 评价标准的确定
应根据声源的类别和建设项目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等确定声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没有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参照GB 3096和GB/T 15190的规定划定声环境功能区。
9.2 评价的主要内容
9.2.1 评价方法和评价量
根据噪声预测结果和环境噪声评价标准,评价建设项目在施工、运行期噪声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给出边界(厂界、场界)及敏感目标的达标分析。
进行边界噪声评价时,新建建设项目以工程噪声贡献值作为评价量;改扩建建设项目以工程噪声贡献值与受到现有工程影响的边界噪声值叠加后的预测值作为评价量。
进行敏感目标噪声环境影响评价时,以敏感目标所受的噪声贡献值与背景噪声值叠加后的预测值作为评价量。
9.2.2 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分析
给出评价范围内不同声级范围覆盖下的面积,主要建筑物类型、名称、数量及位置,影响的户数、人口数。
9.2.3 噪声超标原因分析
分析建设项目边界(厂界、场界)及敏感目标噪声超标的原因,明确引起超标的主要声源。对于通过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的路段,还应分析建设项目与敏感目标间的距离是否符合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的防噪声距离的要求。
9.2.4 对策建议
分析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规划布局和设备选型等的合理性,评价噪声防治对策的适用性和防治效果,提出需要增加的噪声防治对策、噪声污染管理、噪声监测及跟踪评价等方面的建议,并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
声导则-声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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