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连续看了几篇关于环评审批、评价单位及取消批复的报道,其中反映最大的可能是山东省环保厅2年后以“你单位2014年1月编制的《山东广播电视台卫星地球站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因存在电磁辐射评价标准限值取值错误、评价范围不符合规范要求、建设项目中心位置地理经纬度错误等严重问题,导致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主动撤销了环评批复,并对评价单位进行通报批和处理。环评批复撤销了,建设单位(业主)方该如何办?项目属不属未批先建?存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1、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山东省波尔辐射环境技术中心环评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通报
2、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撤销鲁环审〔2014〕26号环评批复的决定
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山东省波尔辐射环境技术中心环评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理决定
4、关于对中国**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5、关于2016年上半年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评工作存在问题的通报
查了一下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其它办法,也没有发现撤销环评批复这一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再看《行政许可法》,相关许可撤销的规定如下: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不知道山东省环保厅是以第六十九条那一款规定作出撤销许可的决定的,并没有说明,只是说环评文件质量低下,时隔两年,就是这么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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