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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撤销鲁环审〔2014〕26号环评批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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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撤销鲁环审〔2014〕26号环评批复的决定

鲁环函〔2016〕724号  

山东广播电视台:

鉴于《山东广播电视台卫星地球站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电磁辐射评价标准限值取值等错误,不能支持评价结论,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33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撤销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东广播电视台卫星地球站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鲁环审〔2014〕26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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