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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企业职业卫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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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企业职业卫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生产企业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基本要求以及工程控制措施、个人防护措施、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措施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生产企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评价和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2475  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维护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农药 pesticide

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3.2 原药 technical,technical grade of pesticide

未被加工成制剂的农药。

3.3 农药制剂 pesticide formulations

农药原药加工成的具有一定有效成分含量、一定剂型、可按一定方法使用的成药产品。

3.4 农药生产企业 pesticides enterprises

从事农药原药生产或制剂加工的企业。也就是通过提取或使原物料经过化学合成得到有效成分及杂质组成的最终产品为农药原药或母药的企业,或经物理变化,由农药原药(或母药)和助剂制成使用状态稳定产品(农药制剂)的企业(生物源农药生产企业除外)。

4 基本要求

4.1 农药生产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持续改善企业作业环境条件,保障作业人员身体健康。

4.2 农药生产应优先选择尘毒危害小的工艺和设备,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粉尘、其他毒物、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性控制措施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GBZ 2.1和GBZ 2.2的要求。

4.3 农药生产过程应实现密闭化、自动化,尽量降低尘、毒暴露风险。

4.4 建筑物内墙、屋顶以及地面应光滑平整,但也要注意防滑。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如聚氨酯清漆、瓷砖、防腐水泥等,以便清洁。

4.5 农药生产企业应在进入生产区域前设置供作业人员使用的淋浴室,工作服与便服分柜放置,避免农药交叉污染。

4.6 农药生产企业应设置洗衣室,统一洗涤防护服和工作服。

5 工程控制措施

5.1 农药原药生产

5.1.1 储存与运输

5.1.1.1 农药合成所需原物料和中间体在工厂中储存时应符合GB 15603的要求,运输、分配时应采取自动化设备,实现物料的自动装载。同时采取密闭措施,配备泄漏检测、连锁控制设施,以避免或减少有害物质的泄露或逸散。

5.1.1.2 物料运输管道避免跑、冒、滴、漏,若必须使用金属软管,则应定期检查、更换。应定期检查更换泵的动静泄漏点,使用压力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液位传感器等自动化装置监测、控制泄漏。

5.1.1.3 固体农药产品尽量以湿料的形式储存、运输,避免或减少农药粉尘逸散。

5.1.1.4 储存液态有毒物质的场所应设置围堰或导流槽(沟),围堰的容积应不小于最大单罐地上部分储量。从围堰或导流槽(沟)引出的排水(排污)管(沟),应汇集到污水池。

5.1.1.5 农药装卸、贮存过程中的控制措施,应按照GB 12475的要求进行。

5.1.2 化学合成

5.1.2.1 对于釜式等间歇反应器,打开人孔盖采样时,应设置警示装置提示人孔完全密闭;对塔式、管式、釜式等连续反应器,应采用自动采样器采样。

5.1.2.2 采样阀宜采用标准采样装置,使用非标准采样装置时,采样口阀门的开启应连接报警装置或标识指示阀门的开关状态。

5.1.2.3 采取工程控制措施预防或减轻失控化学反应产生的后果,包括采用:

a)高压报警装置;

b)应急冷却水注入控制装置;

c)自动或远程操作,控制淬灭溶剂注入;

d)遥控操作放空反应釜中物料到安全区域。

5.1.2.4 生产过程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气体的工作场所,应设置轴流风机及与其连锁的自动报警装置、 吸收/吸附装置,报警装置的设置应符合GBZ/T 223的要求。逸出气体比空气轻的,相关装置设置在上部;逸出气体比空气重的,相关装置设置在下部。风机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12次。有可燃气体的场所,通风设施应考虑防爆要求。

5.1.3 分离、纯化

5.1.3.1 农药从未反应的物质中分离,应采取密闭、局部通风等方式,减少或降低有害物质在工作场所中的逸散。

5.1.3.2 农药纯化应采取局部通风等通风方式降低有害物质在工作场所中的逸散。

5.2 农药制剂加工

5.2.1 在投料、粉碎、混合、搅拌等加工过程中,若涉及固体物料时,应在投料口、出料口采取局部排风除尘装置降低或避免粉尘逸散。

5.2.2 在投料、溶剂转位、砂磨、分散等加工过程中,若涉及液体或气体危险化学品时,应采取密闭、隔离、遥控操作等工程控制措施。

5.3 包装

5.3.1 粉状固体农药包装操作的投料口、出料口应设置负压或局部通风设备。

5.3.2 液体农药的包装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包装,防止喷溅。

5.3.3 使用局部通风设备时,应正确设置风罩的位置和风速,并符合GB/T 16758的要求。

5.4 降噪

空压机、真空泵等高噪音设备应设置在专用的隔声机房内,并宜采取消声、隔声、吸声等措施降低噪声。采用工程控制措施仍达不到GBZ 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5.5 降温

烘干包装车间投料、出料岗位WBGT指数不符合GBZ 2.2的要求时,应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机械通风等综合降温措施。

6 个人防护措施

6.1 涉及尘、毒作业的农药生产企业应按GB/T 11651、GB/T 18664、GB/T 29510和 GBZ/T 195的要求,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6.2 作业人员不能穿防护服回家或带回家洗涤;应经常检查防护服,发现破损应及时更换。防护服应与便服分开存放,避免穿防护服、工作鞋进入食堂、会议室、办公室等非工作场所。

6.3 农药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维护、保养,并制定本单位的个人防护用品失效标准,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6.3.1 农药生产企业应给接触农药的作业人员提供靴子或鞋套等专门的防护用品,防止意外将化学品洒在脚上而导致第一和第二等级的化学灼伤事件。经常检查并及时更换靴子和鞋套,防止出现的孔洞或破损导致农药化学品渗入造成足部暴露。在不使用时,靴子和鞋套应保存在无农药化学品污染的区域。

6.3.2 农药生产企业作业人员应使用手套避免手部和前臂与农药化学品接触,降低农药暴露的风险。经常检查手套,发现孔洞时,应及时更换。

6.3.3 农药生产企业应给作业人员配备合适的头、面部防护用品,包括护目镜、防毒面罩和帽子。头、面部防护用品在不使用时,应保存在无农药化学品污染的区域。

6.4 设备维修或使用填料、有机溶剂和水清洗设备(粉碎机、分离器、混合釜、砂磨机等)时,应加强个人防护。

6.5 农药生产企业实验室或化验室操作人员在工作时应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加强个人防护。

7 职业卫生管理

7.1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

农药生产企业应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实施情况。

7.2 职业卫生作业规范

农药生产企业应针对涉及尘、毒作业岗位制订职业卫生作业规范,并指导、监督作业人员在涉尘、毒作业时理解并遵照上述规范,尽可能减少农药粉尘和其他化学毒物的暴露。涉及噪声、高温的作业场所也应制定相关作业规范。

7.3 监测、记录

7.3.1 农药生产企业应及时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医学监测结果和劳动者体检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农药生产企业应按规定期限保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3.2 农药生产企业应对下列信息进行记录,内容包括:

a)工厂内贮存或使用的所有溶剂、中间体、助剂、载体、农药等的名称和数量;

b)可能发生农药逸散的设备、容器的放置地点;

c)农药污染的预期分布范围。

7.3.3 所有的记录都应以适当方式存储,并易于调用。

7.4 保洁、卫生习惯和卫生设施

农药生产企业应制定保洁程序,及时清扫、收集泄露的农药,必要时对污染区域进行冲洗。冲洗的废水应收集到污水池中集中处理,处理时应加强个人防护。作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便前、每次作业结束后应洗手,不能在生产区域饮食、抽烟等。

7.5 标识、公告

农药生产企业应按照GBZ/T 203的相关要求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涉尘、毒、噪声和高温作业岗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识的位置应符合GB 2894和GBZ 158的有关要求。作业人员接触的装有原材料的容器应贴有标签,标签上应标示主要化学品成分。

7.6 农药危害告知

农药生产企业应告知作业人员岗位风险,应当在作业人员上岗前或调岗位时明确告知其所从事的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相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7.7 职业健康监护

7.7.1 应按照GBZ 188的要求,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测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7.7.2 有职业禁忌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7.7.3 对疑似农药中毒的作业人员,应及时诊断治疗和定期复查,并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置。

7.8 职业健康教育

用人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职业健康法规知识和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内容一般包括:

a)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b)职业健康基础知识;

c)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d)劳动防护用品及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e)工作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措施及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8 应急救援措施

8.1 农药生产企业应在制定综合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伤害,按照GB/T 29639的要求,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应至少半年演练一次。

8.2 对农药生产过程中出现中毒症状的作业人员应提供应急救援措施,应急救援应由受过专业应急医疗培训的人员进行。对于疑似农药中毒人员,应使其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采取救援措施时,救援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对高毒、剧毒化学品中毒的作业人员,不准采用口对口人工呼吸的方法进行心肺复苏,应采用急救呼吸气囊/气瓶。应急救援措施记录应包括在作业人员体检记录中。

8.3 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黏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设置报警仪、事故连锁通风、呼吸器等;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冲淋、洗眼设施、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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