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修船企业职业卫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造修船企业职业卫生基本要求、总体布局、工艺布局与建筑卫生学、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设施及管理措施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造修船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航标器材及其他浮动装置制造行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62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 769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
GB 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23466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 2951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 50019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500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17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 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0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
GBZ/T 205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T 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GBZ/T 225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 23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50工业X射线探伤室辐射屏蔽规范
AQ 4214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5208涂装职业健康安全通用要求
CB 3381船舶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造修船企业Ship-building and repairing enterprises
指从事船舶建造(包括船舶分段结构加工)、修理和造修兼营的企业。本规范的造修船特指金属船舶制造和修理。
4 基本要求
4.1 在化学除锈、焊接、涂装、喷砂等工艺中,应优先选用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辅)材料。
4.2 应采用职业病防护措施使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GBZ 1、GBZ 2.1、GBZ 2.2的要求。造修船企业典型作业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参见附录A,但不局限于附录A。
4.3 应按照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原则,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作场所采取的防尘、防毒、防噪减振、防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防暑防寒等职业病防护措施应符合GB 18871、GB/T 50087、GBZ 117、GBZ/T 194、GBZ/T 250、AQ 4214、AQ 5208、CB 3381的规定要求。
4.4 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切实有效运行;应保障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应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5 应加强从事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化学物、噪声、振动、高温、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
4.6 不应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车间内吸烟、饮水和进食。
5 总体布局
5.1 总平面布置明确功能分区,布置应符合GBZ 1、GB 50187的相关要求。
5.2 产生并散发有毒化学物的焊接、涂装、舾装、废水处理等车间及户外的修船作业区,应布置在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行政办公区及生活区应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
5.3 喷砂、涂装作业宜设置在单独密闭的厂房内;临时露天敞开喷砂或涂装作业应选择空旷场地进行,并应设置临时性围栏。
5.4 探伤工作场所应设置控制区与监督区,实施分区管理;固定探伤作业的操作室与探伤室应分开设置,并避开有用线束照射的方向。
6 工艺布局与建筑卫生学
6.1 工艺布局
6.1.1 钢材预处理、管子及组件机械加工、焊接、喷砂、涂装、化学除锈、室内探伤工艺应单独布置;
6.1.2 喷砂(抛丸)房不宜兼作涂漆作业,如需要兼作涂漆作业,通风应符合GB 7691的安全技术要求。
6.1.3 在同一车间或联合厂房内存在切割、焊接与打磨、机械加工等多种作业时,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分开布置,避免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之间的交叉影响。
6.1.4 焊接车间采用局部排风罩的生产设备应布置在不产生干扰气流的位置;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布置在车间的一端。
6.2 建筑卫生学
6.2.1 厂房建筑结构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采光和照明设计应符合GB 50033、GB 50034的要求。
6.2.2 喷砂、喷漆、化学除锈工艺所在的工作场所和漆料、稀释剂、除油清洗剂、酸、碱等有毒化学物贮存场所的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6.2.3 焊接、切割、打磨、喷漆、调漆及化学除锈工艺所在的工作场所,其墙壁、屋顶及地面应选择不吸尘、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
6.2.4 钢材预处理、管子及组件加工、喷砂、喷漆工艺所在的厂房宜设计为单层结构。高噪声及振动较大设备应布置在多层厂房底层,并符合GB/T 50087的要求。
6.2.5 空气压缩站应设置为单层厂房结构,内墙设置为吸声墙面,屋顶吊挂吸声材料,墙体进行加厚处理,操作室应设置隔声门窗。
6.2.6 探伤工作场所控制区的边界宜设置实体屏障,包括利用现有结构(如墙体)、临时屏障或设置警戒线(绳)。
7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7.1 总体要求
7.1.1 钢材预处理、化学除锈、喷漆工艺所在场所的生产设备宜采取密闭化设置,并且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技术。
7.1.2 对于无法实现密闭化、自动化的生产工艺或设备,应根据车间生产性粉尘、有毒化学物作业点的位置、数量,设计相应的防尘、防毒设施;对于非固定工位的切割、焊接、打磨、补漆及密闭空间作业,应设计移动式除尘和(或)排毒设备。
7.1.3 在存在有毒化学物或惰性气体的设备、船舱等密闭或半密闭作业场所进行焊接、切割、打磨、喷漆作业, 首先应确认与其连通的所有设备及管路彻底隔离,同时应采取清洗、吹扫、强制通风等措施,消除或减少密闭空间内的生产性粉尘、有毒化学物,并满足GB 8958、GBZ/T 205、AQ 4214的要求。
7.1.4 钢材预处理、管子及组件加工、空气压缩、涂装工艺应选择低噪声设备,采用消声、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应符合GB/T 50087要求。
7.1.5 化学除锈、焊接工艺所在场所设置的局部通风设施的排风罩参数应符合GB/T 16758、AQ 4214的要求,罩口控制风速应符合GBZ/T 194、AQ 4214的要求。
7.1.6 引进的防尘防毒技术和设备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关于防尘、防毒的规定;从国外引进成套焊接技术和设备,应同时引进或建设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和设备。
7.2 防尘防毒措施
7.2.1 钢材预处理及切割防尘防毒措施
7.2.1.1钢材预处理生产线应配套除尘净化装置。
7.2.1.2钢材下料切割工艺宜选择水下等离子、高压水切割工艺;火焰切割机应配套侧吸式吸尘净化装置。
7.2.2 焊接防尘防毒措施
7.2.2.1应优先选择自动焊和半自动焊;应优先选择自动埋弧焊代替手工电弧焊;不锈钢焊条宜采用直流极性正接法的焊接方式。
7.2.2.2密闭空间焊接作业宜采用单面焊双面成型工艺,在满足工艺要求情况下,应适当开工艺孔,增加密闭空间内部空气对流。
7.2.2.3焊接工作应优先使用机械手或机器人代替人工操作。
7.2.2.4焊接车间或焊接量大、焊机集中的工作地点,应选择局部通风,如果局部通风设置有困难,可采用全面通风;面式扩散源应采用全面通风;点式扩散源应采用局部通风。
7.2.2.5作业地点及作业方式固定的焊接作业应设置局部排风、集尘装置,并且应采取上送风下排风的送风方式,若空间不允许,可设置为侧吸式或增加移动式局部排风装置。
7.2.2.6当焊接作业室净高度低于3.5m、或每个焊工工作空间小于 200m3、或工作间(室、舱、柜、容器等)内部结构影响空气流动或在大型作业厂房非固定点进行焊接作业时,应采用移动式局部排风、除尘装置。
7.2.2.7焊接经过脱脂处理或涂漆的设备管道应装设局部排烟装置,并应清除焊缝周围的漆层。
7.2.3 打磨防尘措施
7.2.3.1打磨机应带配备除尘装置。
7.2.3.2作业地点及作业方式固定的打磨作业应设置局部排风、集尘装置,并且应采取上送风下排风的送风方式,若空间不允许,可设置为侧吸式。
7.2.4 喷砂(抛丸)除锈防尘措施
7.2.4.1宜选用湿式工艺;应选择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低的磨料,不应使用石英砂。
7.2.4.2大型部件的喷砂间应设置通风除尘净化系统,在喷砂间底部两侧排风口处设置干式除尘器;喷砂清扫宜选择自动清扫设施;多层脚手架上的喷砂作业,应由下而上进行,不应两层以上同时喷砂。
7.2.4.3小型部件的喷砂/抛丸作业宜在密闭的喷砂/抛丸室进行。对无法密闭的喷砂/抛丸作业,应采用通过式作业方式,构件进出口两端应设置隔离区域,隔离区域应设置软性遮挡结构封隔。
7.2.4.4码头露天喷砂作业,应设置临时隔离设施,并宜设置固定式喷雾降尘装置。
7.2.5 化学除锈防毒措施
7.2.5.1酸洗池、碱洗池应设置防腐、密封措施。
7.2.5.2化学除锈工艺所在工作场所应设置全面机械通风系统;酸洗池应设置侧吸式局部通风罩。
7.2.6 涂装防毒措施
7.2.6.1涂装作业不应使用GB 7691要求淘汰的涂装工艺和涂料。
7.2.6.2喷漆间设置的机械通风设施,宜采用侧送上排方式,废气经净化处理合格后排放;独立设置的调漆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废气经净化处理合格后排放;现场调漆场所应设置局部排风罩。
7.3 防噪措施
7.3.1 应提高管子及组件加工车间的加工、吊装等作业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减少装配误差。
7.3.2 钢材预处理车间、管子及组件加工车间噪声较大的设备宜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高噪声设备应采取综合降噪措施。
7.4 防暑防寒措施
7.4.1 办公室、休息室、浴室及更衣室应设置采暖及空调设施,符合GB 50019的要求;对于人员集中的临时性休息场所宜设置取暖设施,并在夏季高温季节设置临时降温措施。
7.4.2 码头夏季户外作业区宜设轮式推拉伸缩帐篷进行现场防暑。
7.4.3 当作业地点日最高气温≥35℃时,焊接车间、管子及组件加工车间及码头作业区宜采取局部降温,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综合措施。
7.4.4 在炎热季节应为接触高温的作业人员配备含盐清凉饮料,常备防暑药物。
7.4.5 冬季码头作业现场宜设置防风棚、取暖棚。
7.5 防电离辐射与非电离辐射措施
7.5.1 焊接作业防护措施
7.5.1.1氩弧焊和等离子弧焊接切割宜选用放射性核素含量较低的铈钨或钇钨电极代替钍钨棒;
7.5.1.2焊接作业现场设置的电焊弧光防护屏,防护屏高度应能保护焊接作业区域外的作业人员免受电焊弧光的危害。
7.5.1.3防护屏应选用玻璃纤维布或薄铁板制作,其表面应涂刷灰色或黄色等无光漆;
7.5.1.4弧光强烈的等离子弧焊接及等离子喷焊应采用密闭罩进行防护。
7.5.1.5氩弧焊引弧及稳弧装置宜采用脉冲装置,不宜使用高频振荡装置。
7.5.2 探伤作业防电离辐射防护措施
7.5.2.1探伤室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3次/小时。
7.5.2.2使用移动式探伤装置进行现场探伤作业时,控制区内不应同时进行其他作业,作业人员应在控制区外界操作。
7.5.2.3探伤室门口和内部应同时设置显示“预备”和“照射”状态的指示灯和声音提示装置。照射状态指示装置应与探伤装置联锁,探伤装置与探伤室防护门应设置门-机联锁装置。门-机联锁装置的设置应方便探伤室内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离开探伤室。
7.5.2.4现场临时探伤作业控制区边界应设置“预备”和“照射”状态的指示灯和声音提示装置。指示灯和声音提示信号应与该工作场所内使用的其他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指示灯和声音提示装置应与探伤装置联锁。
8 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1 应按GB 2626、GB/T 11651、GB/T 18664、GB/T 23466、GB/T 29510的要求,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配备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典型作业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可参考附录B,但不局限于附录B。
8.2 应指定专人按照识别出的每种职业病危害的标准或规范和制造商提供的说明书对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使用、维护和更换管理。
8.3 对于工艺过程较难实现机械化、自动化的焊接、切割岗位,应选择同时具备防紫外辐射、电焊烟尘、金属氧化物的多合一型的电动送风焊接面罩,同时应配备焊接防护服、焊接手套、焊接防护鞋等。
8.4 接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10%矽砂的喷砂工,应配备满足GB 2626规定的过滤效率大于KN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其他接触粉尘的劳动者应配备满足GB 2626规定的过滤效率大于KN90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在舱(室)内喷砂、打磨的作业工人应佩戴送风式头盔或防尘口罩,若气源为压缩空气时,应经过减压、过滤、净化。减压后的气体压力不得大于1.47×105Pa。
8.5 应为接触有机蒸汽的喷漆工、调漆工、化学预处理工配备送风或自吸过滤半(全)面罩、防腐蚀液护眼镜、防化学品服、防化学品手套;进入密闭空间的作业人员应配备隔绝式或送风过滤式全面罩;接触酸、碱的化学除锈工,应配备防酸碱面罩、防酸碱手套、防酸碱服及防酸碱鞋。
8.6 当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噪声强度为80dB(A)≤LEX,8h<85dB(A)时,若作业人员有佩戴护听器要求时,宜为劳动者配备3种以上可供选择的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85dB(A)的工作场所时,应参照GB/T 23466要求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8.7 探伤作业人员进入探伤室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使用移动式射线探伤装置进行探伤工作时,探伤作业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直读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8.8 冬季码头户外作业人员应穿戴导热系数小、吸湿性小、透气性好的材料制作的防寒服装。
9 管理措施
9.1 应设置或指定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要求应符合GBZ 1的要求。
9.2 应制定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内容符合GBZ/T 225要求;
9.3 劳务派遣公司和承包商应纳入职业卫生管理范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外包作业,应在外包合同中明确双方职业病防治的职责,提出职业病防护要求,并评估其能力。
9.4 应实施职业危害因素识别、定期监测与评价制度;对涉及高毒物品的工作场所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年至少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1次,检测报告应归档保存。
9.5 应按照GBZ 188、GBZ 235的查体周期及项目要求,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应要求保管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9.6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考核,并至少接受1次继续教育。职业卫生培训应针对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特点,并将培训记录存档。
9.7 应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贮存场所入口处、作业岗位及设备,以及应急撤离通道、泄险区的醒目位置,按照GBZ 158、GBZ/T 203、GBZ/T 204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造修船企业典型作业现场警示标识设置要求可参见附录C,但不局限于附录C。
9.8 应在喷砂、涂装、化学除锈、探伤作业、污泥清淤工艺所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样式参见附录D。
9.9 探伤作业人员进入探伤室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使用移动式射线探伤装置进行探伤工作时,探伤作业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直读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9.10 用人单位在进行年度预算时,应单独列支职业病防治管理专项经费,保障日常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9.11 应定期检查、维护、保养除尘、通风、降噪、防暑降温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以及应急救援设施,保证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0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0.1 化学除锈、喷漆工艺所在工作场所应按照GB 50019的规定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事故通风系统一般包括或兼作平时通风系统;事故通风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吸风口应设在有毒化学物聚集的位置,并对通风死角进行导流。
10.2 化学除锈工艺所在工作场所的酸洗槽、酸贮存罐处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喷淋洗眼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喷淋洗眼设施服务半径不大于15m,对于寒冷地区的喷淋洗眼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报警装置及阈值设置应符合GBZ/T 223的要求。
10.3 钢材预处理、化学除锈、喷漆及调漆工艺所在工作场所应配备急救箱,急救箱配备应GBZ 1要求,并定期更新急救药品,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10.4 化学除锈工艺所在工作场所应应分别放置0.5%的碳酸氢钠溶液和2%的硼酸溶液。
10.5 应针对污泥清淤环节的硫化氢和化学除锈环节的盐酸可能导致的急性中毒、化学除锈环节的盐酸和氢氧化钠可能导致的化学性皮肤灼伤和化学性眼部灼伤、夏季高温季节户外作业可能导致的中暑、密闭空间作业可能导致的缺氧窒息和有机溶剂急性中毒、焊接和切割作业环节可能导致的电光性眼症和电光性皮炎及探伤作业环节可能导致的急性放射事件设立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与就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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