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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思》第十七期:该案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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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整理人:zaa

摘要:一家企业在无工商营业执照也无环评及环保“三同时”手续的情况下已经擅自进行了生产经营,工商部门以无照经营对其进行了处罚,同时环保部门也因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对其进行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工商部门与环保部门同时对该企业进行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关键词:无照经营  环评  “三同时”


楼主:衢州EPI:一家厂,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进行处罚:依法取缔并处罚款。环保部门按照未批先建对其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请问是否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得原则?

zaa :不违反,工商是处理的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环保处理未批先建的建法行为,两个行为可能有一定联系,但是是不同性质的两种违法行为

wenweijun :环保部门按照未批先建对其处罚。应该是未批已投入生产,对其处罚吧。

这种情况,不属于一事不再罚。因为是两个职能部门针对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规定正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其目的是防止重复处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s622135 :我的理解有一些不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个人觉得这条是认为没有工商执照和环评批复验收等文件是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的。

还有,我问过了一个工商局的朋友,他说“一般是,你们环保部门处罚完后相当于给当时人时间去办理营业执照,如果当事人过一段时间依然不办理执照,我们是可以处罚的。这个过一段时间一般要几个月”,所以,我个人认为是如果是工商局和环保局同时处以罚款,严格来说是违法了行政处罚法24条的。假如工商处罚了,我们最好是先给一段时间工厂办理环评手续,逾期补办再处以处罚。个人意见,请各位指正。呵呵

Zaa:首先,一事不二罚原则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因此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部门可以在职责范围内给予查处,只要不是同时罚款。第二,经营的概念与未批先建的概念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中间可能有部分是关联的,生产行为有可能包含于经营的概念,但是项目建设行为绝对不可能包含在经营里面,因此在处理未批先建及投产的行为时个人觉得要分清阶段,依照法律规定认清违法事实,确定违法行为给予查处。至少对未批先建的行为环保部门有查处权,而且与工商同时处理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es622135:那如果是工商局联合环保局去查处一家无照工厂,工商和环保分别以无照和管理条例28条处以罚款,你认为这可以吗?

wenweijun:可以。

Zaa:查了一下经营的概念:

狭义的“经营”(business)概念   狭义的“经营”仅限于企业的经营,而且是与生产相对应的一个名词,因此,狭义的“经营”是指企业的生产活动以外的活动,即企业的供销活动。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将“经营”等同于“营销”,将经营活动等同于营销活动。

广义的“经营”是法约尔在他的名著《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中提出来的。他认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包括六个方面的活动:技术活动(生产、制造、加工),商业活动(购买、销售、交换),财务活动(筹集和利用资本),安全活动(保护财产和人员),会计活动(清理财产、资产负债表、成本、统计等等),管理活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

再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这里明确了该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调节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因此,经营可以理解为狭议的经营,即为营销,不包括生产,因此用环保部门用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理时即使工商部门已对其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仍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思考:现实执法中会碰到有些违法行为是违反多部法律,多个部门都有处罚权的情况,这需要我们执法人员正确认定违法行为个数,同时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合理立案,才能保证违法必究但不滥究。

相关知识

1、经营行为:

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活动。定义出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经营行为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行为的内容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是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即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这两个要件是缺一不可的。行为人虽然提供了商品或者服务,但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构不成经营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一事不二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这一规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同一个违法行为,既包括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也包括一个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2)可以处罚两次,但罚款只能适用一次。对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给予两次处罚,但是罚款只能适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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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商营业执照管理和环境执法监督》

(来自ttp://www.gdepb.gov.cn/fagc/fzjs/t20051011_32432.htm)


本文转自《绿思》第十七期:环境监察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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