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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一选矿厂陈某某等人污染环境犯罪案:利用渗坑排污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企业主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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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一选矿厂陈某某等人污染环境犯罪案:利用渗坑排污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企业主被刑事拘留

2015年11月2日,黄石市环保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开发区金山街办金山村李隆伍湾的两口水塘和十余口水井中出现水质异常,颜色变绿。黄石市环保局迅速组织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赶赴现场调查并采集水样。经环境监测部门连夜检测分析,结果显示,变色的水井和水塘中出现重金属六价铬,且超标在1.5-1.9倍之间。

黄石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造成此次污染的原因展开了全面调查,最终锁定污染源为紧挨李隆伍湾且位于李隆伍湾上方的一家无名选矿厂。在周边企业中,这家选矿厂的生产废水中也含有六价铬。黄石市环保局与市环保警察支队开展联合调查,获得了这一选矿厂倾倒、处置含铬的有毒废水,含铬废水通过未经防渗处理的废采石坑渗入地下后污染李隆伍湾水塘和水井的证据。

经查,选矿厂业主为下陆人陈某某。陈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租用李隆伍湾旁边的某金属加工厂场地开办选矿厂,从事钢渣磨粉加工。生产原料主要是来自鄂州吴城钢厂等的含铁废渣,通过球磨机磨成矿粉后对外出售。

2015年8月-10月,陈某某未经检测,购进了一批含铬的铁渣,并将这些铁渣掺入其他含铁固体废物一起水磨,然后将水磨产生的含铬废水排放、倾倒入两个未经防渗处理的沉淀池(实为废采石坑)循环回用。由于此处岩石为页状岩,渗水性较好,废采石坑里的含铬废水经石缝渗入地下,污染了处于地势下方的李隆伍湾水井和水塘。

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黄石市环保局于2015年11月3日向黄石市公安局移送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市公安局受理并立案侦查。随后,对企业法人下达了《刑事拘留通知书》。2015年12月上旬,黄石市公安局环保警察支队认定陈某某利用渗坑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将其抓获并刑事拘留。

企业被查封后,选矿厂沉淀池的污泥、受污染的生产废水全部转移至黄石振华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对清理后的池体进行了黄土回填,彻底清除了污染源头。李隆伍湾被污染的井水、塘水经多次换水也恢复了正常。

2015年12月26日,黄石市环保局对李隆伍湾的水井、水塘进行了再次检测,未检出铬,水质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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