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考试复习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建设项目下定义进行解释,在不同的文件中有大致相面同的范围列举。
1986年原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列举了“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1987年,原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凌境保护委员会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又补充了机场并对项目的类型拓展为”新建、改建、扩建”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分类原则是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主要分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分类依据来自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现国家环境保护部已正在对分类管理名录进行修订,便于更好的适应当前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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