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65
首页 生态监察 正文

环境执法类:什么情况下开展自动监测?

生态监察 2.11k

环境执法类:什么情况下开展自动监测?

(1)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的5.2.1.5“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监测技术。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对于监测频次高、自动监测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技术”。

(3)按照《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有关要求,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要求实施自动监控,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以及相关排放标准规定应监控污染物排放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均应当纳入实施自动监控范围,具体可参考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

(4)法律未对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联网作强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一篇 环境执法类:烟气湿度是否需要连续监测并联网?
下一篇 环境执法类:租赁其他公司场地、设备进行生产,实施处罚时处罚对象是承租人还是场地、设备所有权人?

发表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