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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类:建设项目在未报批环评文件的情况下建成并投产,当事人为个人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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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类:建设项目在未报批环评文件的情况下建成并投产,当事人为个人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处罚?

(1)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和我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上述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于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当违法者为单位时,应当实行“双罚”,即对建设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同时处以罚款;当违法者为个人时,不需要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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