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类: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中,“渗坑”是否要求具有隐蔽性?如果不要求具有隐蔽性,那么生产废水经法定排放口排放,进入无防渗作用的自然沟、渠、坑,是否也构成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因此,通过渗井、渗坑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论渗井、渗坑是否隐蔽,均应当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于经过法定排放口排放,进入自然沟、渠、坑的排污行为,不构成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