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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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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

建设单位在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建设后,必须加强环境管理,保证项目周围环境不受污染,环境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变。因此,必须建立适当的组织机构,将环境管理纳入到日常管理中。

12.1组合结构

本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应实行“领导全面负责、分级落实、分工负责、归口管理”的体制。运行后应设置专职的安全环保部门,由该部门负责人主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将各项指标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同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确保环保措施的落实和发挥效益。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施工期环境管理机构应设项目指挥部以及聘请环境监理机构和相应人员。

参与环境监理审核的机构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监测单位和环境监督小组相关人员组成。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落实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主要是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环境监理审核具体技术工作由与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无利益冲突的独立机构执行,该机构应当具备环境监测资格或环境影响评价资格。

12.2职责和制度

12.2.1职责

①主管负责人掌握本项目环保工作的全面动态,对环保工作负完全责任,负责审批环保管理制度、岗位制度和实施计划,协调各有关部门和机构间的关系;保障环境保护工作所需人、财、物资源。

②环保管理部门应由熟悉项目施工方案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管理与技术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制订项目环保规章制度,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制订和实施环保工作计划;

组织生态和环境监测工作;

提出本项目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计划及改进意见。

该部门除向项目总指挥及时汇报环保工作情况外,还有义务配合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开展环保监督检查工作。

③建立巡回监督检查机制,其主要职责是定期监督检查与本项目有关环保措施的建设和运转情况,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2.2.2制度

为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各种类型的环保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①环境保护工作规章制度;

环保设施运行、检查、维护和保养规定;

③环境监测及上报制度;

④环保技术规程、环保知识培训制度等。

12.3环境管理

12.3.1施工期环境管理

对施工队伍实行环保责任制,在工程投标、承包合同中应包括有环境保护的条款与规定。对施工机械、施工方法、施工进度等的环保要求,对施工中物料运输、扬尘、噪声、废水、废水和固体废物等处理都有明确规定,并予以检查与监督。对于施工中发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纠纷,要积极协商,承担责任,恰当处理。力求得到对方谅解与配合。同时对施工中的一些突发性环境污染要及时作出应急处理。主要职责包括:

(1)配合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工作的进行;

(2)监督工程施工单位确保措施得到落实。

12.3.2营运期环境管理

把营运期的环境管理工作纳入每天的日常工作管理范围,要全面统筹、合理部署、统一安排,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形成环境管理经常化、制度化;对运行中产生的问题需及时制定相应对策,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联系与配合,结合环境监测的结果,及时掌握环境质量的变化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把污染控制在国家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一旦发生环保污染事故、人身健康危害事件,要迅速与当地环保、环卫、市政、公安、医疗等部门密切结合,及时消除影响,防治环境污染。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环保法规和标准;

(2)监督检查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环保措施落实的情况;

(3)领导并组织工业区的环境监测,建立监控档案;

(4)解释、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问题。

12.3.3环境监测计划

环境监测是从保护环境与人群健康出发,针对项目产生的环境问题,配备环境监测人员和设备,掌握营运过程的环境质量动向,提高环保效益,积累日常环境质量资料。

工程建成投产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承担水环境、大气环境和声环境的监测工作,监测结果每季度向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呈报一次。监测重点为水质、环境空气和噪声。

①废水处理站排水监测

每天1次人工采样分析,监测项目有pH、CODcr、SS、BOD5以及色度等,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

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监测项目:飘尘、SO2、NO2。

监测位置:监测点可设于车间内外以及厂边界。

监测时间和频率:投产后一年内,每半年1次,每次3天,每天采样4次;投产后1年以后每1年1次,每次3天,每天采样4次。

③环境噪声监测

监测项目:等效连续A声级。

监测位置:厂边界。

监测时间和频率:每年4次,季度性监测,每次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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