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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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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1、初期雨水:指刚下的雨水。一次降雨过程中的前10~20min 降水量。

2、清净下水cleaning waste water:装置区排出的未被污染的废水,如间接冷却水的排水、溢流水等。

3、酸雾:雾状的酸性物质,其pH 值为3~4. 5 。

4、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4.0.1 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导向,以及地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宜选择在规划的工业园区内。

4.0.2 厂址选择应结合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以及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排污特征,并根据地区环境容量充分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优选对环境影响最小的广址方案。

4.0.3 凡排放有毒高害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应弃物、恶臭、放射性废弃物等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得建设在下列区域:

1 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

2 一级、二级(限潜水含水层地下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

3 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

4 自然保护区;

5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4.0.4 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化工建设项目与城镇和居民区之间,应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并应布置在当地城镇或居民区等环境保护目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0.5 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化工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地表水水据保护区的下游,排放口位置应根据环境评价报告确定。

4.0.6 危险固体废弃物处置塌地严禁布置在以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区内,也不得布置在当地城建、卫生、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的卫生防护区内。

4.0.7 元组织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化工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设卫生防护距离,并宜采取绿化措施。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

4.0.8 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择布置。

4.0.9 总固布置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危害最大的生产装置布置到距非目染装置最远的地段,然后确定其余装置的相应位置。

4.0.10 化工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和厂内的生活设施,应布置在靠近厂外生活居住区的一侧,并作为企业发展的非扩建一端。

4.0.11 排气筒、火炬设施、有毒有害物料的贮存库、装卸站、污水处理场及废物填埋和焚烧装置等,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0.12 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宜有绿化规划设计,除盐碱地等特殊地区外,其绿化覆盖率不宜f!£于总面积的15%;政建、扩建项目宜选择在10%~15%。

4.0.13 放射性物品储存库应布置在人员活动稀少的地带。

4.0.14 对于大的噪声惊,不宜布置在靠近厂界的地带。

5、废水防治

5.1污水处理站场址选择宜满足下列要求:

1 选在生产装置区和居民生活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选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下游

3 选在有坡度的地形上

4 选在不受洪水浸没或地下水水位低的地带。

6、应急事故水池容量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应急事故废水的最大量的计算为:

1 最大一个容量的设备或贮罐物料量;

2 在装置区或贮罐区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时的消防用水量,包括扑灭火灾所需用水量和保护邻近设备或贮罐(最少3 个)的喷淋水量;

3 当地的最大降雨量

计算应急事故废水量时,装置区或贮罐区事故不作同时发生

考虑,取其中的最大值。

应急事故废水池容量=应急事故废水最大计算盘-装置或罐区固提内净空容量-事故废水管道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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