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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项目环境整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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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项目环境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环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

根据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意见》(鄂环发﹝2015﹞2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2015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整治进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整治情况通知如下:

一、整改目标

通过对“末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更”、“久试不验”等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杜绝建设项目末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更、不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整改原则

采取“依法处理”,“分类处理”、“分步实施”及“新建从严”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违规项目的违规性质,采取关停一批、整治一批、完善一批,督促违规项目单位落实环境责任,依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污染严重且不具备审批条件的落后产能项目,依法责令关停;对符合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境管理要求的已建、在建项目,责令停产、停建整改;对符合产业政策且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指导依法完善环保手续。对已建成并落实“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依法督促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新建项目坚决杜绝“未批先建”和擅自重大变更现象。

三、整改对像

XX市辖区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四、整改措施

(一)关停一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划选址不当,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不满足环保审批要求的,已建环保违规项目一律实施关停。

(二)整治一批。对符合产业政策但达不到环境管理要求的已建环保违规项目,一律责令停产整改,限期整改到位后,依法完善环保手续,环保手续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

(三)完善一批。对目前符合产业政策且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已建环保违规项目,指导其开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估工作,按现行环保标准来评估建设项目的环保执行情况,对不满足现行环保标准的提出整改和优化调整要求,依法完善相关环保手续。

五、整改分工

(一)各环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依法对存在环境违法行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督促依企业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三同时”制度和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局属审批科主要负责属本级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协调非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审批整改工作,指导各环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和企业进行整改。

(三)局属法制科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案卷的审核工作。

(四)市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验收调查和监测工作。

六、整改实施

各环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局属审批科、法制科和市环境监测站依照各自分工进行建设项目整改,密切协作,合力整治,强化督促,严格责任追究。各环保分局、环境监察大队按月向审批科报送整改进度情况,由审批科定期汇总并提出相关建议反馈各相关单位。

附件:XX市建设项目环境整改进度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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