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济南章丘区6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案情简介2015年10月21日凌晨2时,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镇上皋村废弃3号煤井发生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废酸液和废碱液被先后倾倒入废弃煤井内,混合后产生有毒气体,造成4...
环境影响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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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中有关的规定,为使各社会团体及群众了解、参与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予以公示如下,欢迎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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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释义]本条是对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法律生效日期的问题,即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是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到的问题。法律时间效力又包括法律从何时开始起生效、到何时终止生效和法律生效后有无溯及力三个问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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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释义]本条是对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特殊规定。所谓军事设施,根据有关规定,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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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释义]本条是对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特别规定。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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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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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释义]本条是对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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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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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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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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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释义]本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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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释义]本条是对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