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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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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评价人员从一般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来看,一个建设项目首先要取得发改部门的备案证、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土地部门的土地预审(终审)意见后,才可以开始进行评价了,因为这三个部门分别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土地规划三个环境评价必须回答的问题,从行业主管部门的角度予以确认了。但是,是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需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呢?

仔细看下面的文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要求应当申请选址意见书的或按照国办发[2007]64号文的规定需要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都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看明白了吗?并不是所有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都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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