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申请文件、地形图、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
根据该办事程序,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无法理解。这里面的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材料,究竟是需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还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如果仅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行政部门可以认定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符合环评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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