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试生产在有些项目是可以取消的,如果取消试生产以后,建设项目该如何被环保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
今天在惠州市环保局的网站上看到《关于加强惠州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在可以看,当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一、所有的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监管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环保部门负责。对于环评批复中有明确要求施工期应开展环境监理或是环境监测的,所在的县(区)级环保部门应督促企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或是环境监测,监理报告或监测报告将会做为竣工环保验收的主要依据。同时规定的施工期现场监察的频次:即对于部、省厅、市环保局审批的重点基础建设项目,由市环境监察分局至少要组织一次现场检查。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指导县(区)级环保部门进行整改落实。
二、试生产(运行)阶段的监管。由于试生产(运行)不再是必须的,可以由企业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行)阶段,但是只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申请排污许可证,否则不是可以投入试生产(运行)或是生产(运行)。也就是说,排污许可证是企业能否投入试生产(运行)或生产(运行)的前提条件。对于市、县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的县(区)环保局组织投入试生产(运行)或生产(运行)前的现场检查,只有通过现场检查的,才可以申领排污许可证,才能投入试生产(运行)或生产(运行)。
三、试生产(运行)的期限。对于确需试生产(运行)的项目,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于试生产(运行)3个月后,当的环保部门应该督促企业向环评审批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并且要告诉企业在首次取得排污许可证期限内尽早完成手续。
四、只有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才能纳入正常源,归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正常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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