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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黄冈城区集贸市场建设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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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黄冈城区集贸市场建设,改善经营环境、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商贸发〔2009〕290号)、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财政厅(鄂财商发〔201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黄冈城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黄冈城区新建、改造和扩建的集贸市场。
  二、定义
  本规范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市场举办者依法开办、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服务,以经营农副产品为主的交易场所。
  三、布局原则
  集贸市场布局应当遵循便民、利民;与城市发展相协调、与商业网点布局相融合;总量控制、适度发展、整体优化的原则。
  四、场地选址与场地规模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集贸市场规划及《黄冈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要求。
  (二)以社区或居住小区为基本单元,以服务1万—3万人口,服务半径800米—1000米,每千人120平方米—15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置。
  (三)尽可能选在交通方便、相对独立的区域。
  (四)建设地点附近应具有满足集贸市场使用的电源、给排水和交通条件。
  (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规定和要求。
  (六)以集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七)新建集贸市场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600平方米。
  (八)集贸市场为超市型的,农副产品的经营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70%。
  (九)大型集贸市场应设立配套停车场,满足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十)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建设集贸市场。
  (十一)批发市场建设选址、建设规模等由市商务局、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十二)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与规范要求。
  五、建筑结构
  (一)新建集贸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土建及装修符合国家建筑、质量、安全、环保、消防等规范(标准)要求,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二)新建集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4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
  (三)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安全疏散的要求,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集贸市场至少设两个出入口,每增加500平方米增设一个出入口,集贸市场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小于4米,主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集散地。
  (四)集贸市场建筑密度不大于50%。
  (五)新建市场不宜设在地下室。
  (六)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停车场,停车场可独立设置,亦可与其他建筑共用,设置要求严格。
  六、场内经营设施
  (一)集贸市场商品布置应分区明确、划行规市。按经营商品种类分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设置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类、蛋禽类、果品类、熟食类、副食干杂类销售区。
  (二)新建、改造市场应设有与之相适应的自产自销区,面积不小于集贸市场总面积的10%。
  (三)集贸市场内布局结构比例为:摊位面积60%、通道面积30%、辅助面积10%。
  (四)场内柜台面积标准为:经营者50户-100户,或市场面积6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市场,每个柜台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经营者100户以上,或市场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每个摊位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五)场内经营户达到100户以上的集贸市场,应设立检测室(点),配备相应检测仪器。
  (六)市场内经营设施应满足经营需要,符合安全、消防等条件并达到下列要求:
  1、进出口处应当悬挂经营区域导购图,设立公示栏、公平秤、询问处、复秤台、监督电话、宣传橱窗、菜价宣传黑板等公共设施。
  2、蔬菜、活鱼、肉类等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场特点并与市场整体环境相协调。摊位内应按经营要求单独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用水、用电设备。
  果蔬及肉类柜台高度0.7米-0.8米,柜面宽度不小于0.8米,长度不小于1.5米;柜台面外侧设有护栏,高度0.05米-0.10米。
  活鱼摊位高度一般0.5米-0.8米,摊位设置隔水护栏于鱼池(盆)上沿约0.05米-0.10米,以防水外溅造成通道湿滑,有剖鱼操作台(操作间)。
  肉类柜台宜用不锈钢或厚质木板铺面,便于切割。用于剁、切肉的砧板可直接固定在不锈钢或厚质木板的台面上,或在柜台内统一设置摆放砧板的位置。肉类区柜台上方应设有专门的悬挂肉类产品的设置和长度统一的挂钩,便于整齐悬挂。
  3、售货台须整齐美观,可用不锈钢、釉面砖或其他整洁、易清洗的贴面。售货台面靠通道外侧边沿设挡水沿不低于0.2米;地面应用防水、防滑、易清洁的材料,并向通道两边倾斜;内墙和立柱四周瓷砖贴面高度不宜小于1.8米。
  4、经营冷冻冷藏食品必须配备冷柜。冰鲜产品要配备冰台。设置塑料购物袋(篮)专位,统一配置保洁桶等卫生用具,垃圾入桶(箱),并集中设置规范的垃圾箱、房。
  5、集贸市场活禽屠宰经营,要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有专门的出入口。水禽类与旱禽类经营区要实行隔离经营;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区域布局及设施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销售区与宰杀区要实行隔离经营。
  6、熟食卤味、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易污染食品应设专用间,面积应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前店后场的卤味专卖间应设隔离油池。
  7、熟食类摊位要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熟食食品销售间应有良好的密封性,并应瓷砖铺设到顶,面积不小于6-8平方米。要有专用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配置冷藏设施。
  8、前店后场的腌卤店面必须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预进间必须设有洗手、消毒设备,用脚踏式或自动感应式等非接触式水龙头;售卖间必须吊顶;售卖间必须配置冷藏设备、空调、紫外线杀菌灯,防蝇、灭蝇、防鼠防尘及通风排气等设施,设双门柜式售卖窗,出入口设双向弹簧门,装饰灯应安装在售卖间处。有成品(经腌制、调制加工后的肉菜制品、冷冻食品)店面应配有密闭或保险设施。
  9、水产类每摊位必须设置操作台,并配置排污槽、固定污物桶(置于台底)。
  10、干杂摊位应集中设置,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卷闸门,有条件的市场,在市场外须设置蔬菜整理间(房)。
  11、市场营业房的经营字号、门头牌匾、广告应按照统一标准制作,设计美观。商品划行规市应有明显标志。市场内应设置有线广播。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置电子监控、有线电视、电子价格行情屏幕。
  七、配套工程设施
  (一)给排水设施
  交易厅应有良好的冲洗、排水设施。污水排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定。市场内地面、下水道应合理设计,排污性能良好。给排水设施除应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新建集贸市场于商业、住宅、办公连体建设,应单独设置下水道。
  2、场内上下水道应确保畅通,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和污物隔栅。主通道与购物通道交叉处应设窨井,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柜台内侧设地漏。污水排放应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符合GB8978的标准要求。
  3、经营水产、熟食、肉类的摊位,应供水到摊位且单独计量。集贸市场内应设置冲洗地面的给水龙头。
  4、水产摊位前设置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0.3米×0.3米,上履盖板。市场排水沟应用不锈钢、PVC塑料、瓷砖等防污自洁性好的材料,宽度不小于20厘米,弧度深度不应小于15厘米。埋地排水管与明沟连接处应设置水封防臭溢出。
  腌、卤熟食加工摊位的污水排放应设置除油池,经除油池除油处理后方可进入下水管道。
  5、排水系统要统一按环保要求经化粪池(三级过滤处理设施)处理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档)内排放污水要设置初级隔渣过滤设施,然后才能排入化粪池(三级过滤处理设施)。
  (二)供电设施
  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除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市场交易大厅照明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市场用电容量按20瓦-40瓦/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照明灯采用高效灯具,节能光源。荧光灯应采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电感镇流器。
  2、市场灯光明亮,符合经营、购物要求。肉类柜台使用红色灯罩,蔬菜柜台使用绿色灯罩,豆制品柜台使用白色灯罩。主通道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出入口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3、插座须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应少于1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宜少于2个,原则上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5米;水产、鲜肉类每个摊位前至少安装照明灯1只。
  4、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的照明灯具、插座,应根据经营户不同需要安装并设计量装置。
  5、市场内电气管线宜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阻燃管敷设。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配电室。
  (三)通风设施
  市场要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市场具备出入口较多、自然通风可达到场内无臭味、空气质量好等条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风方式。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应按规定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四)消防安全设施
  集贸市场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置灭火器材。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不得在市场交易场地设置生活住宿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五)营业设施
  集贸市场应统一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计的计量器具。每个摊位应统一设置台架、配备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应当安置在消费者容易看清的地方。
  提倡由市场业主统一购置提供给经营户租用。
  (六)卫生设施规定
  市场环境卫生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
  市场内要有数量足够、布局合理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垃圾临时存放设施,摊位内需要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垃圾收集和垃圾桶(箱)应每日清洗。
  (七)集贸市场附属设施规定
  1、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卫生间不得设置在熟食经营区域内、建设标准不应低于二级标准。
  2、市场内统一设置密闭式垃圾桶,集中设置规范的垃圾箱、房。
  3、城区大、中型的集贸市场(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须在市场内设置市场管理办公室。居住小区内集贸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
  4、有条件的集贸市场内、辅助用房及周边停车场地应设置安防监控系统,不留死角。
  5、新建、改(扩)建集贸市场的避雷设施,须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和《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的要求。
  本规范为指导性标准,规范中未明确事项或已在其他现行国家规范中作出说明的,应遵照现行国家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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