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黄冈城区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根据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黄冈城区集贸市场建设发展的意见》(黄政发﹝2012﹞2号)与《黄冈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1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一、市场主办单位管理要求
(一)场内保持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三) 市场管理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需配备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卫生管理、车辆停放、食品安全、台帐资料、信息宣传、设施设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计量管理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四)市场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应参加岗位培训,掌握卫生管理、食品安全、消防法规、检测规程等方面的知识。推行培训上岗制度。
(五)市场应建立健全并公布相关基础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责任、安全保卫、市场承诺、投诉公示以及进销货台帐、农产品来源溯源、商品质量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销毁和市场价格等相关制度。
(六)市场应设置商品行情公布栏。发布场内商品行情,设立服务台、意见箱、投诉电话、复验计量器具等设施,方便和服务消费者。
(七)对场内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违反集贸市场管理制度的,集贸市场主办单位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八)与市场内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九)设置消费者投诉点。指定专人(兼职)负责投诉受理、处理工作,并做好投诉、调解、处理等相关记录,协助工商部门做好消费者申诉处理工作,做到公平、公正。
(十)集贸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保证书面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二、市场商品经营者经营行为管理要求
(一)商品经营者进驻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应当取得的各类许可证。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做到亮证亮照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外。
(二)商品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核定内容。
(三)商品经营者经营的商品应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应明示相关证书,并保存(出示)肉食品、绿色食品、有时效方便食品等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以备查验。
(四)对进货商品须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合格。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五)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六)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短尺少称;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七)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骗买骗卖。
三、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要求
(一)市场内布置应实行分区明确、划行归市。场内经营布局必须按商品种类分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新建、改造集贸市场应建有与市场相适应的自产自销区。
1、蔬果类:蔬菜类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提供净菜或半净菜上市,摆放应不超出柜台挡板,保持柜台及通道地面干净无积水。水果类陈列宜按品种规格整齐排列、美观摆放。
2、鲜肉类:经营户必须明示当日有效的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着地存放肉类商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保持销售场地及设备的清洁卫生;在透明冷藏柜中出样销售冷却肉和肉类制品;每天清洗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当天销售结束后应清洗场地,每周消毒一次。
3、水产类:鲜活水产品应饲养在固定的水池中或统一的容器内;增氧泵管线排列整齐;剖鱼须在操作台上进行,严禁直接在地上操作,废弃物应当放至回收桶,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操作台必须及时清理冲洗,每天营业结束后要对柜台设施进行水冲清洗,保持操作台、出样池及地面清洁干净,做到无污物、无血迹、无异味。
4、活禽类:配备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休市消毒制度,完善活禽购进等各项记录台账。活禽交易区与市场其它区域相对隔离,水禽与其它家禽分开,宰杀房与活禽交易区隔离。要及时清理交易区和宰杀房的地面、禽笼、柜台、玻璃、窗户、墙壁、水池,保持清洁,及时无害化处理病死家禽,做到无粪便、无污物、无血迹、无禽毛、无异味。
5、豆制品类:经营人员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进货凭证存档备案。柜内配备有防蝇设施,有条件的集贸市场需放至冷柜内陈列、销售。
6、熟食类:经营人员采购熟食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商品检验合格或检验结果报告单存档备案。经营人员必须持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砧板、刀具、抹布等工具必须每天按规定清洗消毒使用。
7、小商品类:摊(店)内商品摆放应注意美观,不得凌乱或随意置放,不得超出划定区域和占用公共通道出摊经营。
(二)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不得摆摊设点,严禁出店占道、乱搭乱建行为。
(三)市场内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四)市场设置公平秤。进出口处应当悬挂经营区域导购图,设立公示栏、公平秤、询问处、复秤台、监督电话、宣传橱窗、菜价宣传黑板等公共设施,为消费者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五)市场销售的各类商品均应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零售价等价格有关的内容,禁止价格欺诈和哄抬价格。
(六)市场必须要求经营人员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塑料购物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塑料袋和非环保型塑料袋,并加强监督检查。
四、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的规定。
(二)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健康合格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三)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四)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五)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六)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1、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3、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4、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的产品。
5、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它农副产品及其制成品。
五、市场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一)市场应保持地面干燥、清洁,场内无异味。内外应无乱吊挂、乱张贴及垃圾堆积等现象。
(二)市场内要有数量足够、布局合理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垃圾临时存放设施,摊位内需要设置加盖的垃圾桶(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垃圾收集和垃圾桶(箱)应每日清洗。
(三)市场内要定期消毒,要设置防尘、防蝇、防蚊、灭鼠、灭蟑螂设施,保持营业场所和周围环境的卫生。
(四)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责任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安全管理要求
(一)实行昼夜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并实行值班记录。
(二)市场内应保持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三)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四)市场内基础设施保持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五)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
(六)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投稿]黄冈城区集贸市场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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