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 2月 5日夜间,海宁市环境保护局接到举报,反映海宁八方水洗有限公司存在违法排污行为。海宁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检查后发现,海宁八方水洗有限公司的污水站操作工使用潜水泵和软管将污泥浓缩池中的污水直接排入污水入网口,且该软管绕过了废水在线监控设施的监测点,使废水在线监控设施无法监测到排放异常。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现场对入网口的软管出水进行采样,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拆除潜水泵与软管。
二、处理处罚情况
2015年 2月 10日,海宁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企业下达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印染生产线(高温高压溢流染色机 13台)实施了查封,对抽排污泥浓缩池污水的潜水泵(1台)和软管(1条)实施了扣押。同时,海宁市环境保护局正式对该企业下达改正违法行为决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立即改正“私设暗管”的违法行为: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稳定达标入网。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将按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由于该企业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通过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月 26日,海宁市环境保护局按照程序对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局案件审查小组讨论决定:海宁八方水洗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符合移送条件,建议移交公安部门做进一步处理。3月20日我局将海宁八方水洗有限公司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受理,做进一步处理。
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海宁八方水洗有限公司实施了停产,并拆除了软管,安装了固定式管道回流污泥浓缩池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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