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 12月 15日,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兰州市公安局环保分局和永登县环境保护局对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联合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涉嫌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自 2014年 6月以来,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陆续向兰州市永登县苦水镇大路村三社东山沟内非法倾倒含氟化物的危险废物约 140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二、处理处罚过程
2015年 1月 23日,兰州市环境保护局补充完善案件证据后,依据“两高”司法解释依法移送公安环保分局;1月26日,兰州劲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苏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 1日苏某某被提起公诉,4月 17日,案件在永登县法院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苏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 1年至 2年,适用缓刑,对于指控,苏某某当庭认罪悔改,并表示今后努力清理已排放污染物,消除环境影响。
5月 12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 2年,缓刑 3年,并处罚金 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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