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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案例:对拒不停止建设行为移送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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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5年 1月 26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北京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0505-070、076、066、077地块 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R53托幼用地、U43粪便垃圾设施用地(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主体工程已于 2014年 12月开工建设,计划于 2017年底完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责令该项目停止建设,并处罚款拾万元。2015年 3月 26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工地复查,现场有工人约一百人,从事钢筋绑扎等施工工序。2015年 3月 27日再次检查,工地水泥罐车正在进行地板浇铸,部分工人在绑扎与切割钢筋,仍未停止建设。

二、处罚处理过程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5年 1月 30日进行立案调查,认为北京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5年 3月 4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规定的月 19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依法作出京环保监察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处罚款拾万元,并于 2015年 3月 24日送达了该公司。

2015年 3月 26日及 3月 27日,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工地复查,现场仍未停止建设。2015年 4月 2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正式将此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建议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受理,并提出了补证要求,市环境保护局已于 2015年 4月 9日向市治安管理总队提交了本案的补充证据材料。7月 14日至 7月 19日,市治安管理总队对该公司开发部经理许某某依法行政拘留 5日,现已执行完毕。该项目环评文件已于 2015年 6月 11日取得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批复(京环审〔2015〕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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