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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案例: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实施限制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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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5年 3月,南平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福建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粉尘污染问题。2015年 3月27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 1条生产线正常生产,经现场监测,发现该企业 5个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过了福建省规定的排放标准(该企业废气执行《福建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中表 2的排放标准。

二、处理处罚情况

2015年4月13日,南平市环境保护局在取得监测报告后,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5月20日,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制生产事先(听证)告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15年5月28日,南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制生产三个月,即从2015年6月1日至8月31日停止现有两台磨机中一台的运行;并限期治理,在8月31日前完善废气处理设施,以确保做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以上整改治理期间须保留监测记录。南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2日对该企业做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暗查,发现该企业已按要求进行限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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