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划划分原则
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第七条、《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第五条中选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四十条规定等规定划定禁养区限养区。主要划分原则如下:
1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第七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⑴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⑵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⑷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除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第七条规定外,还规定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3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第五条中选址原则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⑴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⑵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⑶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⑴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⑵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禁养区划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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