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3]71号
关于推进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各有关水泥企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鄂发〔2012〕7号)以及《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为深入推进全省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现就做好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泥行业污染减排面临的严峻形势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氮氧化物列为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到2015年,全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要求控制在58.6万吨以内,比2010年减少7.2%。根据2010年全省污染物普查动态更新调整数据,我省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全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12%。水泥行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骨干行业之一,近年来发展迅速,2012年全省水泥产量已达到10255.53万吨,同比增加9.66%。
水泥行业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治理是氮氧化物减排的重点途径,根据国家和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十二五”期间,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须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截至2012年底,我省水泥行业仅有3条4000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建成脱硝设施,我省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实施进度明显滞后于周边省份。经环保部核定,2012年全省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11年增长12.57%,给“十二五”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减排形势十分严峻。
2012年11月,为了推动水泥工业污染防治,环保部已着手修订《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标准征求意见稿,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将从现有排放标准的800mg/m3调整到320mg/m3(新建企业)~450mg/m3(现有企业),排放标准将更为严格。水泥企业必须适应排放新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控制提出的新要求,安装脱硝设施势在必行。
因此,各地及有关企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入做好水泥行业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力推进水泥行业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治理工程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工作。
二、 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现役水泥熟料生产线氮氧化物治理工作。
1.对现役熟料设计产能4000吨/日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原则上按照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水泥行业氮氧化物减排任务要求,于2014年底前完成全部治理工作,各条生产线脱硝改造完成时间节点及运行要求见附件。对于要求2013年建成投运烟气脱硝设施的,力争于2013年9月底前建成投运,并于10月底前实现稳定运行,实现季度减排量。对于要求2014年建成投运烟气脱硝设施的,须于2013年底前完成项目所有前期准备工作,力争于2014年9月底前建成投运,综合脱硝效率达到60%以上。
2.对其他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尚未实施低氮燃烧改造的,原则上在2013年底前做好项目启动前期准备工作,2014年底前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30%。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基于当地氮氧化物“十二五”减排任务及减排压力,对4000吨/日以下的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提出严于本通知要求的氮氧化物减排要求。
(二)加快淘汰水泥行业落后产能。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关于水泥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相关要求,2013年底前须全面淘汰窑径3米及以上水泥机立窑、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水泥湿法窑。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辖区水泥企业现有生产装置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对发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线,要及时通报各级经信部门,并向地方政府报告后纳入2013年度辖区污染减排计划。
(三)进一步严格新、改、扩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准入。
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要符合《水泥行业准入条件》,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替代”,污染物总量“行业替代”原则。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新建项目须同步实施低氮燃烧技术,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装置,综合脱硝效率不得低于60%。要安装烟气及氮氧化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监控系统联网。
(四)加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脱硝设施运行管理。
水泥企业脱硝设施应与水泥生产设备实施同步管理,设置专人维护管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建立、健全脱硝设施的运行检修规程和台帐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稳定可靠运行。全省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须在2013年底前安装氮氧化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保证在线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气脱硝设施应同步配套DCS系统,详细记录脱硝设施运行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历史数据至少保存一年。采用液氨作为还原剂工艺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脱硝设施不得随意停止运行。
三、完善保障政策
(一)切实加强脱硝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
1.各市、州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辖区脱硝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督促辖区水泥企业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加快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治理,各治理项目要列入当年度的减排工作计划。请各市、州环保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辖区水泥企业氮氧化物减排实施方案,并于2013年4月15日前上报省环保厅。
2.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水泥生产集团企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迅速对公司所属生产线氮氧化物排放情况进行摸底,制定公司水泥脱硝计划,尽快完成脱硝工艺比选,保证资金投入,合理安排工期,确保完成建设任务。列入附件的其他水泥生产企业也要相应制定本企业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计划,保证工程按要求建成。各水泥企业低氮燃烧及烟气脱硝计划请于2013年4月1日前分别报省环保厅和各市、州环保局。
(二)加大水泥行业脱硝工作政策支持。对按要求建成的水泥脱硝项目,省厅将在全省污染减排专项资金中予以重点支持,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水泥脱硝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各市、州对辖区的水泥脱硝项目也应在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省厅将进一步做好水泥行业脱硝技术的信息交流,适时组织召开水泥行业脱硝工艺及运行管理现场工作会。
(三)强化工作的考核问责。省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及有关企业水泥脱硝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脱硝工作进展不力、问题严重的地区或企业将实施通报。各企业减排项目实施进度将与环保资金支持、评先表彰、上市公司核查、环评审批等工作紧密结合。对于未能按本通知要求落实的企业,省厅将不予安排减排专项资金,取消评先表彰资格,不予通过上市公司核查,同时暂停审批该企业除环境治理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联 系 人:省环保厅总量处 刘 畅
联系电话:027-87167367、027-87167365(传真)
电子邮箱:16317362@qq.com
附件:4000吨/日(含4000吨)以上水泥熟料生产线烟气脱硝设施完成时限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3月15日
关于推进水泥行业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相关文章
还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