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企业,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有环评,但新增了磷化工序
二、磷化工序配套建设了废水处理设施,但废水排口未与工业区污水管网接管
三、废水处理设施可能未正常运行,磷化废水有可能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四、磷化废水排放的去向是工业区的一个水塘,此水塘暂未发现有灌溉、取水等其他用途?
想请问给位专家,针对上述情况,查处的程序应该是先责令改正,再立案,在查处的过程中,我需要怎样去固定证据,是不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如实记录上述问题
二、针对问题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通知书应该怎么提要求?是停止磷化工序运行,还是停止磷化工序运行并停止向外环境排放磷化废水?
三、立案的时候应该针对哪个方面去处罚,是未经环保审批运行磷化工序,还是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或者是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四,工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应该怎样处罚?填”三废报表",缴纳超标排污费?
五,我是否需要同时采集废水排口以及水塘的水样?如果同时采集水样化验,处罚的时候我应该采用哪一个监测结果?
相关回应:
有环评,不知原来的环评有没有通过验收,如果没有通过验收,就先按未验收进行处理。
如果通过验收,那相当于项目进行了改建或是扩建,改扩建的项目未能过环评审批手续,同样要处理。
至于废水处理设施是否建设,不是本案例的关键,主要是项目磷化工序的建设在项目建设程序上是违法的。
固定证据的问题:
1、证明项目原环评不包含磷化工序。
2、证明本项目已新增磷化工序。
再返回去按环评法或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处罚。
至于废水是否超标排放,你可以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取样,后进行监测,如果监测结果超标排放,则按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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