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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二十大典型案例-浙江省衢州市某公司违规堆放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分类:生态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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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某公司违规堆放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线索来源

2019年 1月,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执法人员对衢州市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非法堆放大量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经鉴定该污泥为危险废物。

2.调查评估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于 2019年 3月 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治,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50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 8万元。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经鉴定评估,该公司违规堆存危险废物致土壤受损总量约 4440 m3,致地下水受损总量约 2795 m3,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总计 478.67万元。

3.磋商情况

2020年 3月,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围绕修复方式、违约金标准等内容与该公司开展磋商,经多轮磋商,最终于 2020年 8月 26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赔偿协议,由该公司自行开展土壤、地下水生态修复,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同时支付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费用 53.9万元;若该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每日 3‰的标准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违约金。2020年 9月,双方就该协议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出具民事裁定书,对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4.修复情况

该公司委托制定了修复技术方案,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和抽提处理技术自行开展土壤、地下水修复,累计修复污染土壤 536.61吨。2021年 1月,修复后场地的土壤特征污染物浓度已达到修复目标值,并通过专家评审。目前仍在开展地下水修复工作。

(二)主要做法

该案是浙江省首例开展“一案双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快速响应机制、设立履责违约金,最大限度保障赔偿并修复到位的“样板”案例。其典型意义主要有:

率先同步开展“一案双查”实践探索。在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环境违法行政责任的同时,同步启动损害赔偿责任的调查取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鉴定评估,追究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解决先处罚后赔偿情况下追赔难问题,在行政执法与损害赔偿的衔接机制上作了积极尝试。

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快速响应机制。地方积极发挥与鉴定评估机构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作用,在发现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联系协议机构开展远程和现场指导,精准高效开展调查,为破解调查取证难、鉴定周期长等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

多管齐下确保赔偿修复到位。建立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评估等费用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制度,解决困扰案件办理中资金缺乏保障问题;设立未按期履行违约金条款,促使赔偿义务人尽快履责,为保障赔偿修复到位提供了新思路;密切司法协作,邀请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指导,并通过法院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借力司法机关,进一步增强威慑力。

(三)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危险废物的违规处置,并造成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危险废物的违规处置是我国近年重点打击的环境犯罪类型,而且往往涉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此类案件在我国已启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占比最高。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办理的该案件整体程序规范,赔偿修复到位,在磋商协议设计方面富有创新性,为国内同类型案件提供了典型经验。

一是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紧密衔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判定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启动条件的案件,及时委托鉴定评估,为后续磋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是在磋商协议中设置了违约条款,并申请了司法确认,为生态环境损害及时修复治理增加了保障。三是及时开展了修复效果评估,保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完整性和生态环境恢复的实际效果。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类案件,一般要开展实际的修复治理,并且可能修复时间较长,资金较高,需要充分考虑执行过程中各环节可能遇到的问题。本案针对如何保障磋商协议执行、修复标准不明晰等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此类经验值得推广借鉴。(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於方研究员)

文章发布于: 2022-11-13 08: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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